鄂州市志群快递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2000元

2024年07月15日,鄂州市邮政管理局就鄂州市志群快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鄂州市志群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群

住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七里界村五组昌林路11号

品牌:中通速递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2024年6月14日和6月20日,接到2起申诉,反映该公司未经用户同意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服务站。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开展调查,对该公司经理王立信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申诉反映单号为78421732643146、75789871012596的快件,收件地址均为鄂州市鄂城区鄂州大道中铁建工集团园博园项目部保安室,快递员派送快件时,未经用户同意,以“超区”为由,直接放在泽林中通快递网点,且2024年5月8日对未经用户同意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服务站问题,我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约谈,督促切实抓好整改,但未整改到位。

四、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现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2000.00)。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鄂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