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KTV喝醉,朋友将她送到家附近后离开,可哪想到女子没回家,反而躺在了车行道上,被过往车辆碾压不幸身亡!家属将送女子回家的这个朋友告了!你们觉得合理吗?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则民事判例引发热议。一女子与一男子深夜在KTV醉酒,朋友沈先生将二人送至住处附近后驾车离开,该女子并未回家而是横躺到车行道上,被过往车辆碾轧身亡。亲属向肇事司机索赔后,反将友情帮助的沈先生和KTV告上法庭,网友纷纷表示“好人难当”。
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后,认定沈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无需承担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本案审判长范雄凯法官,还原案件审理经过,并进行释法说理。
深夜送人,司机先行离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成了死者艾小姐家属状告送人者沈先生的理由。
艾小姐家属认为,艾小姐与赵先生在一家KTV深度醉酒后,KTV委托沈先生将醉酒的二人送回家,沈先生没将他们送到家,便让艾小姐下车任由她横卧在马路中间,导致她被汽车碾轧身亡。KTV和沈先生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肇事司机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不足部分,至少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沈先生辩称,自己的送人行为并非受KTV委托,而是友情帮助,自己与艾小姐、赵先生原本相识,以前也送过二人回家。自己将艾小姐、赵先生送到赵先生住处,在距离住处巷口90米左右处,艾小姐要下车呕吐,所以才让二人下车,二人下车后往住处走去,沈先生就开车离开了,也没有收取车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KTV也辩称,艾小姐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KTV在经营场所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艾小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赵先生称,自己与艾小姐一起饮酒后,共同乘坐沈先生的车子返回住处,当时也是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只记得艾小姐下车后就躺在路上,想拉她起来,没拉起来,担心其他车子撞到艾小姐,就在马路上拦车,还因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并多方核实,确定沈先生并未收取乘车费用,其行为应认定为“好意同乘”。
法院认为,沈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停车位置与艾小姐死亡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沈先生不用承担责任。在法院协调下,KTV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一定金额。
在此案中,艾小姐与赵先生深夜醉酒,前者不幸丧失生命,后者醉酒后在路上四处拦停车辆,甚至殴打过路司机,并造成三辆车受损,超出合理限度,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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