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主要的课税对象一般可分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和动产(如车辆、船舶等)。我国财产税可划归为直接税,具体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我们判断,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在于央地财权事权的再平衡,预计中央层面将集中统一谋划更多事权和支出责任。操作上看,未来或通过常态化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的方式,着力减轻地方政府的支出义务和负担。

内容摘要

>>财产税主要以法人和自然人拥有和归其支配的财产为对象征收

从国际经验看,典型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们认为,财产税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征收。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课税,只要纳税人拥有财产,就要对其征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稳定性,税收不易逃漏。第二,税负不易转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直接课税,税负不易转嫁。第三,税收负担较公平。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财产的多少和价值的大小课税,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征收财产税可以防止财产过于集中于社会少数人,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

以美国财产税为例,财产税本身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目前美国联邦政府不征收财产税,州政府只征少量或不征收财产税,税收筹集的资金主要为地方消防、政府执法、公共教育、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服务提供资金。财产税主要对房地产和个人财产征收,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商业用的其他财产(具体参见前期报告《美国房地产税对我国有何启示?》)。综合而言,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财产税体系存在总体规模较小,登记和评估制度待完善,地方缺乏立法权及税基、税率调整权,税收优惠与免征额不明朗等挑战。

>>未来扩大房地产税试点或领先于立法

房地产税收来自房地产评估价值,而后者又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密切相关,会激励地方政府为辖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综合研判,考虑房地产税征管机制的建设、纳税人意识的提高需要较长时间,在相当长时间内,它的收入规模将是很有限的。我们认为,扩大核心城市试点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积累政策经验,从而更有利于房地产税立法的落地。从内容来看,我们预计房地产税大概率采取阶梯型累进税率,兼顾收入分配、调控房价和扩大住房供给的职能(具体参见前期报告《为什么房地产税需要关注?》)。

>>遗产税主要具有不易转嫁性和平均社会财富的特点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一般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遗产税历史悠久,目前有部分国家和地区设有遗产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通常包括房地产、货币、有价证券、保险收益、礼物、古董收藏品、珠宝首饰、车辆家具等物品。我们认为,遗产税在调整分配不均、反对不劳而富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更多指向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民生改善,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从宏观视角来看,初次分配依赖于要素贡献,再分配是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保支出等方式,而第三次分配则是社会主体自主参与的财富分配。

>>预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望健全地方税体系

财产税主要属于地方税种。从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实践来看,财产税多划归地方政府负责征管。一方面,因为财产税的税源分布具有区域性特征,划作地方税便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税源实施严格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财产税收入主要用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较好地体现了受益与负担相对等的原则。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谋划新一轮财税改革。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一次就“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我们认为,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等将成为改革重点。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地方债务压力超预期;外部环境波动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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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我国财产税的税源较为分散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大致可分成五类:一是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烟叶税。二是收益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四是资源税。五是行为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我国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税制结构总体维持着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基本架构,我国的税收以流转税为主;其次是所得税,其中又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而财产税相对缺失。

财产税是对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一类税收的统称。下面针对税制要素,分别对主要的财产税种做一简要介绍,主要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值得说明的是,广义的房地产税是一个税收体系而非单一税种,包括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例如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而市场更多讨论的房产税实际更多指向狭义的房地产税,即狭义的房地产税就是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换而言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自然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就是说,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所示:

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为1.5至30元

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为1.2至24元

小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为0.9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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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2012年我国第一部财产行为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以来,税务机关构建了“社会共治、源泉扣缴、联网征收、便捷服务”四位一体的车船税管理体系。我国车船税立法计税依据设计“按排量征收”,具有比较强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排量与价格具有正相关关系(据财政部统计,97%以上是正相关的),这使得车船税既能够很好地影响财产收入分配,同时还体现了节能减排的政策意图。

在实践中,我国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也就是将财产类税种和行为类税种进行统一申报。在这个意义上,财产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申报多个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2

房产税是宏观调控和预期管理的重要载体

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仅为房产,而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既包括了房产也包括了房产占用的土地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房产税历经多年的变迁,而各个朝代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周朝的“廛(chán)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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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由于房产税开征时,我国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极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个人住房)免税。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也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我国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进行了房产税试点。两地房产税的特点是税基较窄,主要针对新购住房,对普通家庭的刚需不会有太大影响。两地征税均实行差别化税率,且对居民的刚需用房有一定免税面积。在税收政策上,两地的房产税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建设。财政收入方面,试点后沪渝两地房产税规模未明显扩大,涨幅也较为有限。

具体来看,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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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为深化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改革,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2024年1月重庆市政府网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自2024年1月1日起,一是将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由“房产交易价”调整为“房产交易价的70%”;二是将不同交易价格区间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对应执行的0.5%、1%、1.2%三档税率,调整为统一的0.5%一档税率;三是将试点以来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的家庭免税面积由100平方米调整为180平方米;四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其中: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五是增加“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

综合来看,我们认为后续房产税的改革不仅有利于我国财产税体系的完善,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健全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房地产税立法的推进,房地产税内容也会逐步清晰,考虑房地产税的影响和作用,结合已有的上海、重庆试点经验来看,我们认为房地产税大概率采取阶梯性累进税率。

我们提示关注后续的房地产税立法进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称,“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授权试点期限为5年,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条件成熟之时,及时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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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房地产税大概率采取阶梯型累进税率。在兼顾收入分配和调控房价的角色下,上述举措充分发挥房产税差别税率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增加购房者继续购买多套房的成本,抑制投机性需求,差别税率或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二功能。另外一方面,阶梯型累进税率带来的持有成本大幅提升,拥有较多存量住房的持有者会倾向于出售房产,由此扩大二手房市场的房屋供给,有助于解决核心城市的楼市供需错配问题(具体参见前期报告《为什么房地产税需要关注?》)。

3

遗产税或成为财产税类的重要补充

我国现行税种不包括遗产税。遗产税对大多数市场主体而言相对陌生。从内涵上分析,遗产税本质上是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全球有较多发达经济体都设有遗产税,但是各国具体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有较大差别。总体来看,海外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

第二,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进行课征的税制,其纳税人为遗产继承人,形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

第三,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主要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表现形式是是“先总税后分再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收入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其改革关系到老百姓切实的利益获得。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代表着全体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共同期盼,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们重点提示,参考国外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制度设计,叠加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未来可重点关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遗产税纳税人。当有遗嘱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税纳税人;若无遗嘱时,遗产法定继承人或者遗产受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况下,遗产处理人为遗产税纳税人。

第二,遗产税的课税对象。理论上看,遗产税的课税对象将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和各类债权等。为防止通过财产赠与逃税情况,对被继承人死之前一定时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我们认为,对于捐赠给政府机构、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公益福利事业组织的财产可能免征遗产税。

第三,税率的设定。税率的选择或遵循血缘关系越近,税率越低;血缘关系越远,税率就越高的原则。为实现课税纵向公平,税率宜采用累进税率,边际税率依次提高并且要不低于同样收入档次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

第四,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依据可能会按照应征税遗产净额。遗产税净额按照市场价值计算,若无价可依,可按照财产评估价值计算。若发生财产赠与行为,赠与财产值计算方法相同。

第五,税收减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遗产税免征额或适时调整。在征收过程当中或采取税基式扣除,也可能采用税额式扣除。

4

关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财政收入是地方政府治理效能的物质基础。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将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我国地方税收收入源于地方税与共享税,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共享税日益成为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税收入占比较低,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小。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公共服务建设与民生支出日益扩大。但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存在一定不匹配的特征,地方税收收入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在某些领域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从而形成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其债务风险,不利于地方政府提升公共服务建设水平和地方政府治理水平。

从财政分权理论来看,政府间适度分权有助于解决中央政府的政策与居民偏好不相符等问题,充分发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比较优势,从而提高社会总的福利水平。国际上大多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践中,关于事权及支出职责划分基本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受益范围原则。中央政府供给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或多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供给受益范围局限于地方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二是行动原则。中央政府承担在行动上要求全国一致或需要统一规划的事权;地方政府承担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别进行决策的事权。三是技术原则。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公共工程规模巨大、需要一定技术才能完成的项目。

我们认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预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将着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第一,预计财税体制改革将更加明晰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预计改革将适当上移并强化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将涉及生产要素全国流动和市场统一的事务,以及跨区域外部性强的事务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减少委托事务,加强中央直接履行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地方优先的原则,将涉及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事务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规范的办法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职责范围。

第二,预计财税体制改革将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考虑税种属性,我们预计政策层面将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稳定地方预期。特别是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度加强省级在维护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的责任。此外,改革或更加侧重督促省级政府切实担负起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三保”主体责任,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推动财力向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逐步建立基层“三保”长效保障机制。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如果特别国债、专项债等逆周期工具形成实物工作量偏慢,可能使得经济下行压力边际加大,风险偏好则较难系统性提振。

地方债务压力超预期。如果地方隐性债务持续累积、利息支出的攀升可能会加速局部风险暴露。在土地财政降温带动城投融资自发性走弱外,也需要警惕城投平台融资超预期收缩的可能性。

外部环境波动超预期。如果外部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可能会对国内结构调整持续深化带来新挑战。

本文源自:券商研报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