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大法律评论
2024年7月9日,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主办的“开新:财产法的传统、当代与未来”主题夏季年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南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暨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各高校、科研院所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多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共同就财产法领域的传统议题、当代发展动态及未来趋势等进行了深入的对话与交流。
一、开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王轶为年会作开幕式致辞。
王轶教授指出,财产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与财产相关的法规则与法理论,始终是包括民法在内的各个法部门的重要议题。《人大法律评论》作为重要的学术阵地和交流平台,自创刊以来始终密切关注财产法领域,刊发了大量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作品,为财产法诸多议题的讨论做出了重要贡献。回顾和展望财产法的基础理论,对于解决我国当下面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以“财产法的传统、当代与未来”为主题举办夏季年会恰逢其时。王轶教授期待《人大法律评论》作为一本“年轻人”的刊物,能够“永葆初心,以如炬的目光洞悉新问新知,以赤诚之心记录中国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累累硕果”。
二、专题发言
此次年会共分为“财产法的基础理论”“家庭财产法”“数据财产法”三大单元,汇聚了来自不同高校、科研院所的多位顶尖专家与青年学者。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财产法的基础理论”,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庄鸿山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作主旨报告,主题为《从实际出发的财产法观念》。他开宗明义地指出,财产法观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实践变化而不断进化。观念就像是“架在鼻梁上的眼镜”,是从不同视角认识、看待社会现象的工具。观念不同,对财产、财产法的想象也不同。因此,财产法观念的重要性更胜于财产法的本体制度。常鹏翱教授首先对财产法的基本观念进行了详尽阐释。他提到,比较法主要存在三种基本的财产观:对物权、权利束和功能关系。三种财产观念的分殊与演进说明,法律制度的演进往往是社会发展引导与塑造的结果,法律制度的目的是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因此对法律制度及其观念的理解,也必须注重具体社会因素的影响。从国内外实际情况来看,理论和实践中的财产观念往往存在分歧与脱节的现象,为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寻找平衡点,从实际出发,消解不同观念之间的张力。接着,常鹏翱教授比较了以规范为本位的财产观与从实际出发的财产观,通过多个具体示例,呈现了规范本位的财产法观念在规范解释、体系效应、价值导向与涵摄思维等方面的不足。他提出,应当秉持从实际出发的财产观,在尊重基础教义、共识和法理的基础上,重视规范的“跨界”现象,在体系之外融入社会要素,打通涵摄思维中大、小前提间的认识区隔。从实际出发的财产法观念的核心,就是在国家与社会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考虑多元化、差异化的人际交往模式,遵循“常态、常识、常规、常理”,来构建具有现实解释力、回应力的法律制度。最后,常鹏翱教授就“时代需要怎样的财产法”作出展望。他认为,财产法的未来发展应该是私权法、领域法、功能法、现实法、生长法。他期望通过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财产法能够实现自我的更新和发展。
本专题设置了圆桌讨论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姚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志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可、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贤凯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进行与谈。
姚佳教授认为,常鹏翱教授以“从实际出发的财产法观念”为题,从基本的财产观念剖析起始,到系统反思价值原教旨观念、涵摄等方法论,并系统建构财产法观念的内核,将“目光往返于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型塑从实际出发的财产法观念。这一视角触及了财产法的核心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姚佳教授提到,历史上从罗马法开始,直到19世纪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乃至近代英美财产法的演进与发展,无不显示出财产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自我革新。姚佳教授讨论道,以英美财产法中的产权这一核心概念为例,英美法学者认为,没有排他权就没有产权,排他权是产权的根本标志,并且排他权也不是简单的或有或无的二分,而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幅度或光谱。同时,英美财产法在演进过程中,也在从强调个人财产绝对权利向同时强调个人财产权的社会责任等视角同步渐进。这些核心概念与主脉络,不仅是对传统财产观念的更新,更是对现代财产法观念的深刻回应。她认为,在探讨财产法时,不应仅局限于物权等具体概念的分析,而应更加注重探讨财产与人、财产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与多重深刻联系,由此才能回归更为精深的规范分析。最后她总结道,常鹏翱教授的精彩主旨演讲能够很好回应本次论坛主题,即“时代需要什么样的财产法”,他所提出的以私法为基础,以领域法为规范体,以功能为出发点的再体系化等很多观点,实际上也是提出了一种研习财产法的更为系统的理论框架,颇具启发。
张志坡副教授指出,常鹏翱教授的报告内容所蕴含的深刻法律理念与实践洞察令人深受启发。张志坡副教授特别强调了法律制定与实践中所面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指出任何一项法律规则都难以全面覆盖并解决所有问题,这是法律人必须接受的现实与无奈。进而,他提出了自己对于财产法相关法律规则制定与适用的一些独到见解。他认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当注重其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力求在解决特定问题的基础上,兼顾规则的普遍适用性与前瞻性。同时,张志坡副教授也强调了财产法相关法律实践中的灵活性与创新性,指出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时,法律人应当善于运用法学方法,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他特别强调,对于一项法律原则的规定和一项权利的确定,要回归该权利的性质。对于权利性质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但这并不能被立法者想当然地确定,而是要受到事物本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
许可副教授对常鹏翱教授的主旨报告提出了三点评议。首先,在方法论层面,许可副教授肯定了常鹏翱教授关于财产观念统一性和一贯性的论述,指出“观念”对于理解和构建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具有关键意义。在本会议的主题之下,就是从历史的角度,从社会理性的角度,从人与人之间的角度进行研究。其次,许可副教授对常鹏翱教授的财产观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对于财产的理解应超越其物质形态,深入到其背后的价值基础和权利关系;学术研究应更加注重基础理论的探讨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功能性途径则应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他重点提出了“隐喻”的方法,指出这是财产法领域非常常见的分析方法,尤其是常鹏翱教授提到的权利束的概念,是学术上的重要模型,对分析财产法具有重要意义。许可副教授补充提出了“权利球”“权利块”的隐喻模型。其中“权利球”是传统的对物权模型,这种权利受限但永远保留外壳,是财产观念层面的模型。“权利块”是功能性层面的模型,可以解决财产权的标准化和重新组合生成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他进一步提出了“权利树”的模型,主要表现财产权上的不同分支;以及“权利网”的观念,数据是典型的“价值取决于场景”。最后,对于常鹏翱教授提出的“内核”理论,许可副教授认为,中国是“国家制度之内的市场”,核心问题在于私法自治和财产法在我国市场中的关系,这点和西方有所区别。
陈贤凯副教授指出,常鹏翱教授的主旨发言深刻剖析了财产权在农业时代、工业时代、信息时代的演变及其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为理解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供了丰富的视角。陈贤凯副教授指出,传统上,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财产权,与物权、债权并列,共同构成了民事财产权体系,这种认知也体现在现行法律上。在此基础上,陈贤凯副教授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看法。他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激励手段,其核心目标在于鼓励创新。然而,在现代信息化社会,过度的知识产权财产化可能带来不利后果,如过度维权等,会阻碍知识的自由流动与共享,进而影响创新的活力。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关系,陈贤凯副教授主张将知识产权制度视为一种规制和支持知识生产、分配和利用的机制,而不能纯粹看作是一种普通的财产权。针对常鹏翱教授的发言,陈贤凯副教授赞同从实际出发的财产观,强调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更加注重其功利主义目标,即通过赋予创新者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激励其持续进行创造性活动,同时促进知识在社会中的广泛传播与应用。因此,知识产权要实现从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转变。
熊丙万副教授指出,常鹏翱教授为中国财产法的发展描绘了一幅理想图景。熊丙万副教授提出,观察和表述财产权时存在不同的维度。在讨论“物权”的时候,更重要的是从什么维度、在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中去界定物权。财产权更多地是一个关系性的概念。在当今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存在双重面向。一方面,国家通过政策设计和引导私人自治,积极介入、组织市民社会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国家要抑制市场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熊丙万副教授对常鹏翱教授重视教义的观点表示高度赞同。他认为,在当今时代,法学研究者除了系统梳理和呈现司法实践智慧,还需要致力于“讲清楚”法律概念和学说背后的政治、经济、哲学、历史和心理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因此,财产法的研究应以教义为基础,在构建私权法的学说体系的同时,重视法律制度体系之间的划界原理,把握规范的语境及其功能取向,形成一般性的规则理解与指引,为实践供给替代性方案。
之后,常鹏翱教授就几位评议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各位与谈嘉宾进行了激烈而精彩的讨论。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家庭财产法”,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曾佳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若军和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袁发强作主旨报告。
孙若军教授的报告主题为《时代需要怎样的家庭财产法》。孙若军教授对深度转型时期的家庭财产法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三点看法。首先,时代需要一个兼容并蓄的家庭财产法。需要怎样的家庭财产法,是以如何定位家庭关系为前提的,我国现就此无法形成共识,因此需要在以家为本和以人为本之间寻求平衡,以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步和价值理念差异过大的问题。其次,时代需要一个承上启下的家庭财产法。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关系与家庭财产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产权认定标准等需要重新调整,对此理论界提出了很多新的解决思路。但是,当前国家的工作重心是经济建设,稳定是大前提,家庭财产法的改进需要建立在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上,因此循序渐进是这个时代需要的家庭财产法。最后,时代需要一个通过司法解释逐步细化的财产法。婚姻法纳入民法典后,与民法典各编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但是,体系化适用的论证过于繁复,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也远高于一般财产法需要考虑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等方式,以问题为导向,逐步建立体系化的、专属于家庭财产法的裁判规则更符合这个时代的要求。
袁发强教授报告主题为《时代需要怎样的涉外家庭财产法》。袁教授以批判分析的角度对该主题进行解构,并围绕我国涉外家事司法实践展开关于具体问题的观点表达。首先,袁教授以家庭破产、家族财富传承、同居关系等诸多领域为例,结合我国国内法相关规定,深入浅出地指出了当前涉外家庭财产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在总结这些现实问题的基础上,袁教授点明家庭财产法与商事交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借贷到交易安全等方面逐一进行分析。随后,袁教授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关系构成家庭的基础,其他家庭成员关系都是夫妻关系的延展,而家庭财产法主要以夫妻财产法的调整为主,对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规制较少,因此难以应对许多现实问题。基于此,袁教授认为对于我国法中“家庭”概念的分析是一大重要议题,因其在从伦理到商事关系上都具有重要影响。除了“家庭”概念之外,袁教授还针对“财产”一词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指出该概念在我国与英国的比较法层面上的异同,以及我国法中对该概念的认定对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影响。此外,袁教授就我国国际私法与国内婚姻家庭实体法进行了比较,指出二者在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
本专题设置了圆桌讨论环节,由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赵玉、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贺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文亮和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志勇进行与谈。
赵玉教授指出,家庭财产法需要为家庭与市场之间财产的流转提供衔接法律条款,使民间资本和家庭资本有序流入市场,经营收益流回家庭,家庭成员得以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红利的同时,控制经营风险对家庭财产稳定的冲击。赵玉教授对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进行了概念辨析,她认为,传统的夫妻财产制以“所有权”为中心,而家庭财产制以“占有”为中心,重视家庭成员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形成的满足感与幸福感,即虽然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构成了家庭成员生活的组成,这也是家事法和物权法的显著区别。对家庭财产处分的行为效力,应当考察其对家庭成员日常生活利益的影响,尤其需要关注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对于占有但不所有的家庭财产的依赖。此外,家庭财产法应积极回应时代命题,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部门法发展接轨,注意填补部门法中的“体系缝隙”,即法律漏洞。以股权继承为例,当原股东死亡,应当类推适用无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明确由法定继承人作为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填补权利真空。2001年后,财产法技术手段进入家庭法使得原来模糊的权利归属更加清晰,但应当有边界,需要为伦理属性的家庭法保有利他主义空间。最后,关于家庭财产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赵玉教授提出家庭财产法应当推动家庭范式的转变,从传统的侵蚀独立人格的家庭一体主义转向既彼此人格独立又可以在利他主义导向下相濡以沫的“新型命运共同体”。
贺剑副教授指出,应当以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司法实践为基础,不断完善我国家庭财产法的立法体系,促进法律适用机制的多元化。贺剑副教授认为回应时代的家庭财产法首先涉及事实层面的判断,即时代因何而变。在我国家庭财产法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家庭财产的类型、价值变化是最重要的动因,诸多规则因此而生、而变。在解释选择或者法律技术层面,需要选择合适的制度工具,使家庭财产法能够更积极主动地回应时代命题,并与《民法典》各编以及其他部门法如《公司法》无矛盾“对接”。在价值判断层面,我们应当以现实背景为依据,厘清我国家庭财产法的价值目标和政策定位,并一贯地设计或解释具体法律规则。
张文亮副教授聚焦于涉外家庭财产法进行互动,他指出涉外家庭财产法中具有的多维价值问题,需要以婚姻家庭法为基础,结合涉外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要素,采取广义视角理解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基础概念。譬如,在理解家庭概念时,最核心的问题是家庭如何建立。在实践中,家庭可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收养等不同原因组成,但涉外案件中可能出现特殊因素,如同性伴侣组建家庭等情形。这些因素可能直接影响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认定,而认定法律关系则是适用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前提。张文亮副教授还以我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中遗产继承的特留份制度为例,强调在涉外案件中选择适用的法律时,需要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之间的实体差异。例如,在子女抚养费、夫妻财产分割等诸多法律问题的裁判中,适用不同法律制度可能对法效果产生直接且显著的影响。此外,我国《民法典》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在功能上各自独立,但在收养、抚养或监护等法律关系中,一旦包含涉外因素,后者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弥合中外具体制度差异的桥梁。此外,有关外国婚姻家庭财产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当前的规范和实践体系不利于涉外婚姻家庭财产判决的国际流动,影响涉外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
范志勇副教授主要从破产法与家庭财产法的交叉维度进行了评议。范志勇副教授首先对个人破产中的共同财产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我国立法对个人破产债务的范围规定不清,对属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财产的界分语焉不详。其次,对于夫妻共同破产制度,范志勇副教授认为,需要寻找一个更经济、更有效率的方案。为此,他介绍了夫妻共同破产中的实质合并破产与程序合并破产,对比了德国法与美国法上的立法例,点明了制度改革方向,并着重强调了破产标准的重要性。范志勇副教授指出,在破产问题上,必须协调各部门法律。婚姻家庭法重视保护家庭成员利益,破产法应当对相关破产债务问题进行分类处理,更加满足家庭保障的需要,选择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合适方案。
随后孙若军教授与袁发强教授对评议发言进行了回应,并与本单元与谈人进行自由讨论。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数据财产法”,由《人大法律评论》编辑何玥主持。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海军作主旨报告,主题为《现代财产法形态的演进:物—知识—数据》。金海军教授首先回顾了我国法律中有关财产的若干概念:《民法通则》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非“物权”、《商标法》采 “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非“商标权”、旧《专利法》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作“持有”和“所有”的区分等。这段概念史启示我们要用更加包容开放的态度看待“数据财产”这一概念。金海军教授进而探讨了财产权的内涵,英美法系更偏重于从狭义上将财产权定义为物权,大陆法系对财产权的理解则较为宽泛,而我国《民法典》持更广义的理解,将财产权作为与人身权相对的概念,从而将知识产权、与数据有关的权利等也纳入了财产权的范围。尤其是《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是我国探讨数据财产问题的规范依据。金海军教授指出,财产的观念和制度的变迁受到颠覆性技术进步的影响。数据之所以能成为一种财产,也是因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发展。不过为了构建数据财产的法律制度,仍然需要对一系列基本概念加以追问,例如数据、信息以及数据和信息之间的关系。金海军教授认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值得批判的,因为数据和知识产权并非完全重合。数据财产制度的构建,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本专题设置了圆桌讨论环节,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包晓丽、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刘建臣、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讲师黄尹旭和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博士陈哲立进行与谈。
赵精武副教授首先赞同了金海军教授的判断,即财产概念内涵的变迁影响着我们对数据财产的认知。赵精武副教授认为,国内围绕数据财产权的理论建构主张可谓是“百花齐放”,但财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始终离不开交易实践,而破产企业数据处理规则是最有可能在实践层面形成相应数据财产制度(包括数据交易、数据定价等)的领域。这是因为破产制度的创设目的是尽可能拯救经营不善的企业、解决财务危机以及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无论何种数据财产权理论设想,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实践层面解决数据资源的财产化。在“新型数据财产权”建构主义兴起的背后,其暗含的法理逻辑是通过清晰的权属划分保障交易各方能够预见自己可得利益以及可行使的财产权利。这种建构主义很难彻底解决数据交易机制所存在的诸多难题,既然任何一种理论建构方案均无法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倒不如从最有可能实现数据经济价值的领域进行试点性探索。破产企业的数据处理规则既是一个数据安全法与破产法条款适用的法律解释问题,同时也是如何在制度层面最大化企业数据这一新型破产财产的实务型问题。以实践问题为导向,更能为之后的数据财产权制度建构提供直接的实践案例,实现破产财产经济价值最大化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协调一致。
包晓丽助理教授首先探讨了财产的概念问题。财产概念在不同法系中存在差异,其内涵并不固定,会随着技术的变化发生演进。英美法系对财产权的认识发生了从对物性向对人性的转变,大陆法系则强调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其次,她探讨了数据能否成为新的财产权客体。数据财产制度的必要性可以从两个场景获得说明:其一是企业破产,在此种场景下有必要确定数据的财产权及其权利人;其二是数据交易,如果不能明确数据的权利人,交易要么无法进行,要么会附随着高昂的交易成本。最后,如果数据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数据财产权是类似于具有排他性的物权,还是类似于负有合理使用义务的知识产权。包晓丽助理教授以纽约时报诉OpenAI案为例指出,数据财产权的外延要比知识产权更加广泛。对于企业衍生数据,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创设“数据知识产权”概念,仍待深入探究。
刘建臣助理研究员指出,金海军教授关于财产形态演进的分享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解确权模式的视角,“物—知识—数据”分别对应着物权模型、知识产权模型和数据产权模型(如果正当性成立)。知识产权模型是参照物权模型所设计的,但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知识产权对象的非物质性,权利人无法通过事实占有实现排他,只得依赖立法者提供的法律排他,这也导致两种模型下的具体制度明显分野。在讨论数据产权的确权方案时,既有研究成果更多参考的是物权模型,但知识产权模型其实提供了更优的认知视角,其在权利对象、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限制等方面都极其值得数据产权借鉴。例如,如果决策者偏好社会中出现更多具有创新增量的数据产品,那么可在客体要件方面要求一定程度的创造性,以实现《数据二十条》所要求的“强化优质供给”。在权利内容维度,知识产权存在事先确权和事后确权两种方案,以界权对象的信息成本高低为选择依据,数据产权因其保护对象信息成本较高更宜采取事后确权方案。此外,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中的价值取向并非公益的一元化,效率也是价值考量之一,在设计数据产权的限制制度时可予以借鉴。
黄尹旭讲师指出,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数据要素的非排他性等特性急需建构实质分配的利益范式。数据本身具有趋于共享的特性,这导向了数据的市场化,与其赋予权利以利益,不如赋予利益以权利。以中国原创数据理论“共票”为基础,创设数据要素“利益—权利”双元共生新模式,实现从公正价格形成到数据价值创造的转换,建立多方主体参与数据要素流通的激励、分配机制,推进共同富裕。在数字经济时代,应当促进利益范式与权利范式双元共生,推动开放共享。
陈哲立博士主要介绍了日本法学界对数据财产权的研究。日本法学界传统上坚持大陆法系的财产权理论,但近年来也有所反思:第一是反思财产权概念的构成要件,第二是反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第三是从功能主义角度研究无形财产的法律保障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学界认为财产权概念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可转让性和归属两个要素。对于数据能否构成财产的问题,日本法学界的态度偏保守和消极,因为对数据的控制程度无法达到对传统财产的控制程度。对于第二个问题,日本法学界认为从功利主义和从自然权利理论两个角度都无法独立证成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因此应当结合两种论证。对于数据是否以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也需要从功利主义和自然权利理论两个角度加以探讨。日本法学界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主要有客体范式和行为规制范式两种范式,二者并非截然对立而是连续变化光谱,日本数据法主要采取了行为规制范式。对于第三个问题,日本法学界对电子货币的研究比较充分,是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典范。
三、总结发言
在年会的主议程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旭作总结发言。
王旭教授首先代表学院对参与本次年会的老师和同学表达由衷的感谢。王旭教授指出,今年的年会一如既往地体现了《人大法律评论》打破学科和话语壁垒、鼓励部门法之间对话的学术主张。有关财产及其权利的理论问题是一个千古难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反思对财产法律制度的认识意义重大。他认为,财产具有几个重要的特点。第一,财产并非外在于理性人,而是直接与人的理性和尊严息息相关,法律思想史可以说就是研究财产问题的历史。第二,财产也是公法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例如德国法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法国法上的公共财产、中国宪法第12条和第13条对财产的规定。第三,财产既有私人效用,也有公共效用。例如,数据财产理论越来越强调财产的公共效用,要在公共效用和私人效用之间达成平衡。目前国有资产主要可以分为自然资源、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三大类,国有的数据财产可以被涵摄入哪一种国有资产,仍有待探索。王旭教授认为,应当从财产的所有、支配和效用等方面确立公共与私人的边界,这既是对基础理论的探讨,又是对社会现实的关照。王旭教授指出,《人大法律评论》是由学生构成的纯粹的学术自治组织,他期待《人大法律评论》继续聚焦跨学科研究,以问题为中心,打破学科壁垒,激发学术想象。他希望各位老师、同学们能够继续支持《人大法律评论》工作,围绕财产法问题进行研究和交流。最后,王旭教授再次感谢了各位拨冗参会的老师和同学,也感谢了《人大法律评论》编辑部同学们的奉献和担当。他表示,希望大家继续努力思考和交流,建设和发展好《人大法律评论》这一学术平台,惠及学界、惠及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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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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