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全国风靡一时的“恋爱保险”被叫停后,其衍生的赔付问题于近日再度成为焦点。

据北京金融法院7月8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来自四川的刘先生于2018年在某财险公司购买了一份495元的“恋爱保险”,自合同生效后满三年之日起的十年期间,被保险人与心上人初次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的,将赔付婚礼祝贺金人民币9995元。但当刘先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理赔时,财险公司却拖延赔付,随后,刘先生将其诉至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相关财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消费者保险赔偿金9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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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另据法院查明,2018年2月,原保监会向某财险公司发出监管函,随机抽查该公司备案产品及相关材料,发现恋爱保险产品条款存在要素不完备,未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定义及相应义务的问题。原保监会要求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在监管部门备案为财产保险,其保险条款亦明确约定保障内容为筹备婚礼的花费,并非“恋爱关系”,属于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监管机构责令产品停止使用,系在监管范畴内的评价,不必然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某财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多家保险公司曾相继推出“恋爱保险”“结婚险”等被冠以爱情之名的保险产品。2017年年初,原保监会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规定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这类“恋爱保险”被叫停,一系列连锁反应也纷至沓来,其中最多的就是保险公司拖延或者拒绝理赔。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恋爱保险”这类产品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条款模糊不清、责任难以界定等。保险公司可能通过设置复杂的理赔条件和限制性条款来减少赔付的可能性,从而保证自身利益。“部分特殊保险产品的推出可能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和增加市场竞争力。然而,如果这些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或容易被滥用,则可能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成为营销噱头。”

至于被叫停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只退保费,付建认为,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保险公司无过错,那么只退保费而不理赔是合理的。但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投保人因此遭受损失,则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有网友称,虽然“恋爱保险”已经逐渐消失在大众视野,但换汤不换药的“恋爱合约”又再次登场。一家名为“某真爱合约企业店”的网店在售卖恋爱合约,其公司资质显示为科技有限公司。店铺显示,该恋爱合约共有3种版本,包括标价为199元的“3-10年学生版”、标价299元的“3-10年版”和标价520元的“2-5年常规版”。网店承诺,“只要双方在约定的时效内登记结婚,将为您送上1万朵玫瑰、1万元旅拍和1万元戒指的其中一项。”截至发稿时,该网店在售的3版恋爱合约销售总量未过百。虽然评价均为好评,但并没有消费者收到兑换的晒图或反馈。

二者有何区别呢?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凯玲律师和杨恩雄律师表示,这类非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恋爱合约”,与“恋爱保险”的主要区别还是得看具体的条款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范畴。前者可能不具备保险的法律属性,且不受监管,只是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或合同。

“一般来说,非保险公司提供的‘恋爱合约’可能缺乏保险公司的专业风险评估和赔付能力,存在更大的履约风险。此外,该类合约若未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但是合同还是有效的。”黄凯玲说。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实习生 王诗娴

编辑 张莉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