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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消除全市涉枪涉爆安全隐患,全力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7月18日上午,弥勒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弥勒市西二镇额衣村委会宜舍村公开审理“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件回顾

2023年11月10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亮家中楼梯下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一支疑似气枪、一支疑似射钉枪在客房内查获铅弹22颗;在烤房内查获铁砂1.729千克、黑火药0.782千克。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亮持有的一支疑似火药枪和一支疑似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疑似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

法院判决

弥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亮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3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当庭宣判王某亮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一支、气枪一支、铅弹22颗、铁砂1.729千克、黑火药0.782千克,予以没收销毁。

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西二派出所在场结合案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群众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引导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枪爆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弥勒警方

总编/杨锐编/张云龙值班编辑/孔德云编排/杨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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