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是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而建立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它是通过建立个人、企业、国家三位一体、共同分担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建房筹资机制,形成住房公积金来解决住房问题,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制度的核心和目的就是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住房公积金

制度起源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由时任上海市委书记朱镕基同志亲自安排试点工作,1991年2月8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决定,上海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明确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住房公积金写入,强调“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1998年6月15日全国房改工作会议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次修订于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次修订与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总监制/李会斌、席晓婧

副总监制/王晓宇

来源/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石磊

审定/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