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安宁权”
《消保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漫画作者/周明媚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2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 88315438
保护消费者“安宁权”
《消保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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