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刑事不诉

2023年10月,王某某在泃河流域通过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23年12月,王某某在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水库水域实施增殖放流工作,共投放约200公斤鲢、鳙鱼苗种。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等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不刑”≠“不罚”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经审查认为,王某某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其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遂向农业农村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局经审查后对王某某作出了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

泃河全年禁渔,禁止除钓具(不包括河湖延绳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方式,破坏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它水生物危害极大。保护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和遵守,切勿因口腹之欲、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平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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