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榆林,是一座有着深厚底蕴的历史文化名城,更是一块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热土,这里也孕育出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的诞生地,“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等司法理念至今沿用、历久弥新。为深入挖掘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榆林根脉,讲好榆林红色法治故事,推动红色法治基因在榆林法院得到更好的传承。
从即日起,我们将陆续发布榆林地区的红色司法历史、红色司法故事、红色司法人物,解码红色法治基因,汲取奋进力量,夯实思想根基。
一、高等法院分庭的演变过程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于1937年7月12日建立,由于人民政权在陕甘宁各地刚刚建立,地、县政权还来不及健全审判机关等政权机构,只在分区内设1名裁判员领导几名干事,负责处理分区级审判工作,这是高等法院分庭的萌芽阶段。1938年3月25日,三边分区成立了裁判部,由裁判员、地委书记、分区专员、公安处长、分区司令员等五人组成。重大案件的处理,由裁判员召集会议,并任会议主席,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1940年,绥德专署的司法机关叫司法处。
1941年9月16日,撤销各级司法处和裁判员,分区设立地方法院(绥德分区地方法院于1943年撤销),设院长1人,推事2人。1943年,根据《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第1条“为便利诉讼、人民上诉起见,得于边区政府所辖各分区内之专员公署所在地设置高等法院分庭”之规定,将绥德、三边两专署的审判机关分别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绥德分庭”(4月1日任命分庭庭长乔松山,推事史文秀)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三边分庭”(4月7日任命分庭庭长罗成德,推事陈思恭)。各分庭还设书记员1人或2人,视讼案多少繁简而定。庭长、推事由高等法院呈请边区政府任命。庭长一般由专员兼任,推事与专署局长同级待遇,得列席专署署务会议。1949年3月改名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绥德分庭和三边分庭,每个分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3人,庭长由专员兼任。同年5月成立陕北人民法院绥德分庭和三边分庭。
二、县司法处的演变过程
榆林地区各县(市)的审判机关,随着历史时期的不同,组织机构亦不同。在1941年前,定边县、神府县设裁判员,神木县设裁判部,绥德县设司法科,吴堡县设司法处,虽名字不一,但都是县级审判机关。处长、科长由县长兼任。1941年9月,边区政府决定取消县级裁判员。1943年后,县级审判机关统一称为司法处。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第1条规定:陕甘宁边区所辖各县,除设地方法院者外,概由各县司法处受理辖区内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县司法处设处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法警2人。处长由县长兼任。审判员与县政府科长同级,得列席县政府政务会议。审判员协助处长办理审判事务。对于司法文件,以处长名义行之,但裁判书由审判员付署,借用县印。县司法处处长、审判员,由高等法院呈请边区政府任命。1949年榆林和平解放后,随着榆林分庭的成立,同年秋分庭发文改县司法处统一为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
三、人民法庭
边区法官携卷下乡,就地审判,方便群众诉讼,这虽不叫人民法庭,但从审判形式来看,是人民法庭的萌芽。1947年前,各县司法处建立起巡回法庭,由两三名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临时组成。下乡审理案件时,再邀请陪审员参加陪审。
由于巡回法庭流动性大,不便于群众诉讼,因此,在1947年的土改反霸运动中,根据中共中央公布的《土地法大纲》的有关规定,起草了《陕甘宁边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决定由县(市)政府领导下在案件发生地成立人民法庭。其任务是保护人民权益,保障土地改革的彻底完成。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有关破坏或违抗土改的案件;侵犯人民民主权利案件;涉嫌敌伪分子的案件以及破坏生产有碍解放战争的案件。人民法庭有权判决死刑、有期徒刑、劳役、罚金、没收财产、褫夺公权、赔偿、当众悔过及其他民事案件。判决死刑的案件,须事先呈报县(市)司法机关转经边区政府的批准。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案件,须事先报经边区高等法院的批准。
在土改时人民法庭由乡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选举3人或5人及其县或市委派2人组成而产生,并由当选或委派的人员中推选1人作主审,设陪审员、书记员若干人。由贫雇农选举3人或5人组成检察小组,担任案件的侦查,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和检察小组成员必须具备政治清白、公正无私、忠诚可靠之条件。
人民法庭受县(市)司法机关领导,受选举之团体监督。
人民法庭是根据案件的需要和人民的要求因事而建立,凡有案件的地方,需要建立时则建立,一旦案件处理完毕,随之撤销。如有案件再临时组织,即在事发地组织产生之。
人民法庭采用公审形式。主审人员对审判程序的开始、进行、秩序、闭庭有全权指挥权。法庭秩序由区乡政府派民兵或自卫军协助维护。
人民法庭接到起诉书后,应及时审查全案材料,预先将案情审讯成熟,并广征人民意见,然后再选定开庭日期、地点并发出通知,以便人民参加旁听,旁听群众经主审人许可,有发言权。开庭时由主审1人发问(陪审员发问须经主审人批准),根据起诉之主要犯罪事实,一一讯问。允许被告有充分的辩论机会,必要时可与证人当庭对质。如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一次不能终结者,可再行开庭。判决的宣布仍应召开群众大会宣判。
编辑:李华菊
整理:班雄虎
审核:张建磊
榆 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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