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系统,1982年中国医药公司颁布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几经修改,1992年再一次进行了修订,1999年6越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施行,其基本精神与内容同国外的GMP大致相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药厂或生产车间,必GMP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生产,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发给“药产企业许可证”。原有生产厂也要结合本企业生产技术改造的同时,使之可能达到GMP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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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无菌制剂工序中,根据产品的吸湿性,和操作人员的服装以及设备的热负荷等馈状及经济效果,确定温湿度,一般标推事夏季22—28℃,50%—60%RH,冬季18—20℃(分装药剂要求40%—55%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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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要求:洁净区一般控制温度为22—24℃,相对湿度为45%—60%。吸湿性强的无菌药物的生产和分装采用局部低温工作台,控制区一般控制温度18—28℃,相对湿度为50%—65%。在确定房间相对湿度时,应考虑到过高的相对湿度不但易使产品吸潮,也容易滋长霉菌,若相对湿度过低,则易使洁净室内产生静电(这对防爆车间是不允许的),并使室内操作人员产生不舒适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