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好租房保障金,秉持诚信理念,才是经商正道。”近日,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法院执行干警就一起执行案件四次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往返历程约一万五千余里,依法腾退一处房屋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成功兑付申请执行人的“纸上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2022年,郑某从宁夏来到化德县,找到贾某购买绵羊,双方约定待郑某将羊运回宁夏后给付货款,但是郑某回到宁夏之后并未按时足额给付货款,贾某多次催要未果,向化德县法院提起诉讼。

三次前往贺兰县

为保障自身权益得以兑付,在审判阶段,原告贾某申请对郑某名下房屋及存款进行保全。经审查,化德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保全被告郑某名下房屋及存款,收到保全任务后,为保证效率效果,执行干警立刻驱车前往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保全了被告郑某名下的房屋,为后期依法强制执行打下基础。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货款10.2万元,剩余41万元未能偿还,法院依法判决郑某给付贾某剩余购羊款41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郑某依旧未按期履行,故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对被执行人郑某进行财产调查时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只有一套房屋。被执行人郑某一直躲避执行,经常拒接执行干警电话,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遂与评估机构一同前往贺兰县开展相关工作并想借此机会见到被执行人开展释法明理工作。

涉案房屋按时挂网拍卖,虽然两次拍卖均无人买受以流拍结束,但申请执行人贾某表示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用郑某这套房屋抵偿本案债务,故化德县法院依法裁定该房屋以流拍价格抵偿于申请执行人贾某。

法院执行干警第三次前往贺兰县,在涉案房屋门口张贴限期搬离的公告,责令郑某按期搬离,但是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郑某及其家人仍继续占用该房屋,妄图“一赖到底”。

第四次前往,依法强制腾房

执行干警第四次来到贺兰县,开展强制清腾房屋工作。来到执行现场后,涉案房屋大门紧闭不开,经同物业公司了解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常年在此居住,随后执行干警在涉案房屋四周排查时发现该房屋有后门,当执行干警从后门进入房间时,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正在从前门逃跑,并同执行干警进行了一场“速度与激情”的较量。

成功拦截被执行人郑某后,执行干警向其释明:“本次强制执行行动是依法对此处房屋进行腾退……”但执行干警话音未落,“我不能走,我有心脏病、高血压,你们不能动我”,被执行人母亲满脸涨红,双眼圆瞪,口中大声叫嚷道。

面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家属,执行干警以平和、冷静的态度同其家属进行交流,清晰地向其说明本次强制腾退行动的来龙去脉,并告知其所有公民都应履行生效法律确定义务并有义务协助执行工作,最后向被执行人及家属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绝配合法院工作的行为将面临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处罚,甚至会面临罚款和拘留等严重后果。

同被执行人及家属交谈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母亲名下也有房屋,此处房产并非郑某赡养老人的唯一住房,最终在法院干警协调下,依法由申请执行人贾某现场一次性给付郑某租房保障金,执行干警协助被执行人将房屋内物品搬离房屋,历时5个小时,房屋终于成功交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本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唯一住房”也可强制执行,并非抵抗执行的“挡箭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也能执行,比如常见情形有:

(1)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子女名下有其它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如果有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转让他人,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

(3)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唯一住房”是否能够执行,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评定其“唯一住房”是否就是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结合法律规定,在确保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方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来源:化德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