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2. 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需认证;
  3.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4. 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
  5.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由其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6.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部分红冲。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7. 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冲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红冲。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红冲,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8. 增值税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9. 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不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0.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有时限要求: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12.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或开具红字数电票无法对应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13.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14.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15. 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16. 蓝字发票已作废、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