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铭宸速递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处以罚款48000元

2024年07月23日,台州市邮政管理局就温岭市铭宸速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温岭市铭宸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安康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北路7号对面楼山物流园内

品牌:圆通

二、案由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主要事实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第1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8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温岭市铭宸速递有限公司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问题立即整改。

承办单位:台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23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