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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株洲市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7月1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4日经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株洲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称《老办法》)同时废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办法》,就《新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1、贯彻落实测绘地理信息上位法有关规定的需要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3年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

2

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已覆盖延伸至经济、科技、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在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智慧城市建设、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3

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需要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势必越来越开放,测绘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将更加便捷,测绘单位在数据安全、保密监管、安全管理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因此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中,迫切需要改变原先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的市场管理模式,针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测绘地理信息安全。

二、立法依据

《新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新办法》主要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服务机构,产业扶持及安全保密相关内容。

(二)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明确测绘基准和系统,基础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成果更新,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审查。

(三)第三章测绘行业管理

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书,明确不得从事的测绘活动,加强对测绘单位的资质检查和信用管理。

(四)第四章测绘成果管理和使用

主要规定测绘成果质量、汇交、统筹使用财政资金、保管、保密及共享相关要求,探索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产化管理。

(五)第五章地图管理

主要规定地图管理职责,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规范地图编制与审核。

(六)第六章测量标志保护

主要规定测量标志保护意识宣传、部门职责、保护责任、备案及迁建。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

明确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项目监管、汇交监管、安全监管以及质量监管。

(八)第八章附则

明确《新办法》发布时间及相关注释

四、《新办法》主要特点

(一)契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需求

《新办法》结合最新上位法要求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对我市基础测绘实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加强测绘地理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二)明晰政府部门管理职责

明晰政府部门职责,加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力度(第三条)。

(三)统一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标准

明确我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六条),统一我市的测绘基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搭建我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第七条),促进地理信息共建共享。

(四)落实基础测绘工作管理

明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的本市基础测绘工作内容(第九条);规定本市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地图等重要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确保满足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应急管理等工作需要(第十条);明确了“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检查以及其他测绘的综合监管(第十一条、十二条);加强财政资金项目立项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第二十一条)。

(五)筑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

规定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具备资质资格(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七类不得从事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为(第十四条),明确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第十七条、十八条)。

(六)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推进北斗规模应用

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推进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立,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采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政策扶持,推进北斗规模应用,充分发挥北斗卫星导航服务和地理信息资源在政府决策、防灾减灾、生态环保、城市治理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在位置服务、平台经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第四条)。

(七)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保障地理信息安全

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明确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一百万元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测绘成果未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落实测绘成果汇交机制(第二十条),明确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加强测绘涉密成果利用的管理,维护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第二十二条、第五条)。

(八)加强地图监管与应用

明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地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会同教育、新闻媒体、出版以及网信等部门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第二十七条),规定编制本市地图或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地图送审及审核相关要求(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九)落实永久测量标志点保护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加强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第三十一条)。明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永久性测量标志管护单位或者专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第三十二条),明晰具体的保护要求(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五、亮点创新

(一)聚焦统筹谋划,夯实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基础。

(二)聚焦行业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权威。

(三)聚焦共建共享,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

(四)聚焦地图监管,夯实互联网地图发展基础。

(五)聚焦安全管理,确保地理信息安全。

记者丨罗茜

编辑丨黄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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