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岁的原告小林在随母亲刷脸进入小区时,被突然关闭的门禁系统撞倒并击伤面部,原告治疗共花费1000余元,医疗费事发小区物业公司已支付。但因后续赔偿问题双方未谈妥,故原告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行监护人应保障孩子安全。通过查看事发小区监控录像,在进入小区时,原告监护人在使用门禁系统时未让原告小林先行进入小区,让小林跟随监护人身后快速通过门禁系统,原告监护人对原告受伤存在疏忽大意之过错,其应对原告受伤承担5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而其提供的门禁系统存在较高的故障风险,此举未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原告提供的票据等证据计算,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85.9元。
西安市雁塔法院民三庭杨冉法官表示,门禁系统普遍被应用在住宅小区、商业中心、车站等各种生活场所,在有幼儿同行通过门禁系统时,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保障孩子优先安全通过门禁,不要让孩子远离自己的视线范围,同时门禁系统的相应管理者也应当定时检修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安排专人负责安保,莫要让安全防线成为孩子的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李勇
责任编辑:刘小瑜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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