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945字,阅读完毕约需9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2024年6月17日和6月18日,笔者曾经写过两篇关于济南民警玩忽职守案的文章,案件背景和一些基本观点,可以先看一下这两篇。‍‍

然后,在今天,笔者看到在抖音、微信视频上,开始流传两位被告人接受一名男子采访的视频。

二、一次不成功的访谈‍‍‍‍‍‍

笔者由于对这起案件比较关注,所以特地看了视频,看下来整体的感觉是:只是一次不成功的访谈。‍‍‍‍‍‍‍‍‍‍

1、内容不清‍‍‍‍‍‍‍‍‍‍‍‍

按理说,两名民警因玩忽职守罪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两名民警身穿制服控诉冤情,这是一件很能吸引眼球的事情。‍‍‍‍‍‍‍‍‍‍‍‍‍‍‍‍

但是,在这个长达27分钟的视频内,没有对两名警察涉嫌犯罪的情况做简单说明,也没有对将两名警察牵涉进案件的继父强奸继女案、继父故意杀人后自杀案说清楚,让很多对此感兴趣的朋友,要么看到视频过长望而却步,要不好不容易听完却感到一头雾水。‍‍‍‍‍‍‍‍‍‍‍‍‍‍‍‍‍‍‍‍‍

况且,这篇视频是以“北京王腾律师”的名义发布的,可是视频中头戴鸭舌帽的采访者是谁?是记者?是王腾律师?是其他律师?还是其他人员(感觉像是李庄)?接受采访的二人(王所长、王队长)姓名是什么?年龄?职务分别是什么?目前案件的现状是什么?‍‍

都没有做出说明,这是很可惜的。

2、观点不明

从这个视频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采访者和被告民警的几个主要观点。

第一、“八类严重犯罪”(继父强奸继女案)不归派出所办理,归刑警大队侦办,不应向派出所民警追责。‍‍‍‍‍‍

第二、当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继女的继父)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看守所不收,导致无法执行刑事拘留转为监视居住后,应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派出所执行,监管责任属住所地派出所。‍‍‍‍‍‍‍‍‍‍‍

第三、向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派出所通知监视居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四、玩忽职守罪应是明确的法定职责(监视居住期间执行单位的工作要求),违反非法定职责或者不明确的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五、办案检察官审查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拽掉被告民警佩戴的党徽,不允许被告民警核对修改讯问笔录。‍‍‍‍‍‍‍‍‍‍‍‍‍‍‍‍‍‍‍‍‍‍‍‍

将近半个小时稀里糊涂的视频,摸索着总结出了上述实体和程序上的观点。‍‍‍‍‍‍‍‍‍‍‍‍‍‍‍

我们如果对照起诉书:

被告人王旭东任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腊山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负责辖区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2022年9月30日至10月19日,王旭东与腊山派出所XXX(另案处理)共同办理苑佳其被强奸案过程中,工作不认真负责,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商和兴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未按规定向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移交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材料,明知商和兴有重大社会危险性,不按规定对商和兴监视居住情况进行监督考察,未能发现商和兴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与举报人赵书梅进行通信,以及脱离监管擅自离开被监视居住场所的情况。未能发现举报人赵书梅在受到商和兴威胁后向商和兴儿媳痛斥商和兴,其多次拨打12345电话反映的行为,未能发现商和兴在监视居住期间写下遗书,有自杀或者杀人的迹象等现实危险。被告人王旭东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其未能及时发现商和兴脱离监管及具有重大的社会威胁的情况,导致商和兴脱离监管后杀害被害人苑佳其、举报人赵书梅后自杀,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可以看出,视频中提到的问题, 起诉书中其实都有回应。或者反过来说,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视频中做了反驳。‍‍‍‍‍‍

第一、起诉书称:被告民警负责辖区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强奸案是否属于分局刑警队的工作,有待核实。‍‍‍‍‍‍‍‍‍‍‍‍‍‍‍‍‍‍‍‍‍

第二、未按规定移交监视居住材料,视频中称做了文书的邮寄送达,可能案件材料确实没有送达,犯罪嫌疑人的交接工作自然也没有做。‍‍‍‍‍‍‍‍‍‍‍‍‍‍‍‍‍‍‍‍

第三、不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这里又个关键的问题,对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的责任,到底是办案单位还是住所地执行单位?‍‍‍‍‍‍‍‍‍‍‍‍‍‍‍‍

第四、既然笔录都不允许更改,那么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自然要大打折扣。‍

至于所谓的检察官的态度问题,那叫“工作有魄力”。 好像公安做材料,每个民警都允许被审查对象改讯问笔录似的。

我接触过的案件,不允许改讯问笔录的公安干警、监委人员多的就是,反而检察官倒比较少。‍‍‍‍‍‍‍‍

他们俩真的是太不谙世事了。

另外, 根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我为王腾律师捏把汗,在多个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这种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炒作案件?

李庄并不是律师,他采访两位被告人,也就是王腾律师的客户,并将采访视频发在网上,算不算“炒作案件”?

至少目前没有。

三、结语

希望这起案件能查清事实,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