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邢留墨:新规、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现行法对比及影响分析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一修订旨在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强化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条款修改、对业务影响及实务建议三个角度,对修订草案与现行法进行深入对比解读,并分析其后续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修改对比

01

总则部分

第一条立法目的

现行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根据宪法”,进一步强调了宪法的指导地位,明确了法律制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二条治安管理工作原则

修订草案第二条增加了“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的内容,这是现行法所没有的表述,体现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特点,强调了党的领导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体现了党对社会治安工作的全面领导。

02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与智力残疾人

现行法第十三条仅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扩展至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并细化了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时的处罚原则,更加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现行法第十九条列举了五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微调,将“情节特别轻微”改为“情节轻微”,表述更加精准,并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拆分成两项独立的条款,鼓励违法行为人积极改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一年内受处罚情况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将从重处罚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改为“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延长了考察期限,加大了对多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03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在现行法基础上,将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罚款上限提高,体现了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更严厉态度。

第二十七条国家考试作弊行为

新增第二十七条,针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拘留,体现了对考试公平公正的高度重视。

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行为

新增第三十五条,针对在公共场所从事与庆祝、纪念等活动主题相违背行为的处罚,以及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处罚,加强了对社会公德和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

相较于引起广泛讨论的修订草案第一稿,二次审议稿在第三十五条(在修订草案第一稿中为第三十四条)的修改上取得了显著进步。(1)二次审议稿对原条款中模糊和宽泛的表述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场景和条件,如“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以及“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这使得法律条文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2)原条款中“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这一表述较为抽象,容易引发社会争议。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这部分内容,转而聚焦于“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这种表述更加客观、具体,减少了因主观判断差异而产生的争议。(3)虽然删除了部分可能引发争议的表述,但二次审议稿并未削弱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反而通过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条款,强化了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以及对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行为的处罚力度。(4)通过对条款的细化和具体化,二次审议稿避免了因表述模糊而导致的执法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确保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也为公民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在现行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提高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幅度,由现行法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增强了处罚的威慑力。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

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在现行法第四十三条的基础上,细化了殴打他人的处罚情形,特别是增加了“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情形,并提高了处罚幅度,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04

处罚程序

第九十五条传唤

修订草案第九十五条在现行法基础上,对于强制传唤的程序增加了“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内容,体现了对强制传唤的慎重态度。

第九十六条询问查证时间

修订草案第九十六条将询问查证的时间由现行法的“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整为“不得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更加明确了询问查证时间的具体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听证范围扩大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六条扩大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除了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情形外,还增加了对未成年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制审核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了法制审核的程序和要求,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或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对业务的影响

01

执法难度与效率

修订草案通过细化处罚情形、提高罚款上限、增加特定行为的处罚等措施,提高了执法难度和复杂性。但同时,通过增加法制审核程序、规范证据收集与运用等,有助于减少执法争议,提高执法效率。

02

社会治理效果

修订草案加强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升公众安全感。特别是新增对国家考试作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行为的处罚,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03

公民权利保障

修订草案在加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公民权利。例如,增加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措施、明确从宽处理原则等,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通过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等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对实务的建议

01

加强学习培训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加强对修订草案的学习培训,深入理解新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内容,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条款进行执法活动。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02

完善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修订草案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别是要加强法制审核工作,确保重大复杂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也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依法组织听证活动。

03

强化监督制约

公安机关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另一方面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机制和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等制度,确保执法活动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同时,要加强对民警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04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修订草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新法的知晓率和认同感。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社会治安管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通过对比现行法与修订草案可以看出新法在条款修改、业务影响等方面的诸多变化和创新之处。这些变化和创新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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