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46号
被执行人:王东喜,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沙河市人民大街腾达小区三号楼1单元2楼西门。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44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东喜于2022年4月1日前返还原告邢会民押金人民币10000元。
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53号
被执行人:孙新卜,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398号锦绣中华9号楼4单元102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340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孙新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靳晓丽货款6700元。
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261号
被执行人:彭晓栋,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健康街18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139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彭晓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奚清林货款3400元。
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603号
被执行人:黄永凯,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东街道杜一村三区复兴街西街16胡同119号。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852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黄永凯分期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
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72号
被执行人:郭延延,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浅井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183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郭延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市冀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六、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635号
被执行人:魏闯闯,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褡裢办事处南汪村6区45号。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202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魏闯闯共欠原告邢台市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贷款84033.54元,违约金19464.53元,以上款项共计103498.07元。原告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9464.53元,上述款项共计94033.54元。
七、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00号
被执行人:王力恒,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上郑村沙沟街西段9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849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力恒分期偿还原告王瑞其60000元为清。
八、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636号
被执行人:元阔,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柴关乡柴关村一区133号。
被执行人:刘晓娟,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柴关乡柴关村二区125号。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362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元阔、刘晓娟共欠原告邢台市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贷款38619.84元,违约金19109.99元,以上款项共计57729.83元。邢台市月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9109.99元,上述款项共计48619.84元。
九、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29号
被执行人:陈向飞,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册井乡蔡林村86号。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83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陈向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攀峰借款85000元。
十、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50号
被执行人:刘现革,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西宋固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111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判令刘现革支付石孟东水泥款48780元。
十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96号
被执行人:崔印红,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刘石岗镇渡口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101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崔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金8033元。
十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74号
被执行人:宋孟超,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綦村镇朱庄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2178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宋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建伟15786元。
十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86号
被执行人:李广平,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綦村镇岗冶村352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1702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广平偿还原告石宝林借款本金14000元为清。
十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108号
被执行人:邱振冰,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北路市直小区8号楼。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2672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由邱振冰给付原告沙河市硕航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款64900元。
十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346号
被执行人:樊双合,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运管站家属院1单元2楼北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368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樊双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谈红借款965650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沙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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