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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显示,2017年11月至2023年11月,当事人按照5元/吨的标准收取业主转供水费用,明显高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为3.86元/吨的政府定价,并多收取部分优惠水费,以上合计多收水费2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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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2018年7月至2024年3月,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收取电费未按照实际损耗进行定期清算,多收电费41.6万余元。案发后,当事人完成了大部分应退水电费的退款。此外,当事人给部分业主安装的水电表已超过6年检定周期,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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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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