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京剧》系列公众号,全天候陪您赏玩京剧……

戈宝栋戏曲文集

王如昆编

古兵器散论

曾经因为要琢磨十八样兵器,而查考十八样兵器的出处及形象,一直着意在心,从各方面搜罗点滴材料,进行粗略的汇总,加上自己的理解,凑成一篇文字。成不了体系,也许对有关特种工艺的创作有所佐鉴,姑且题日“散论”。

(一)兵器自生产工具发展而来

此文所说的兵器限于火器之外,自从炸药用于战争,在兵器史上出现了一场革命,开拓了一个武器的新时代。虽然火器与炸药在我国古代早已用于战事,但那时人们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它的真正威力,自觉地广泛地驾驭它,并未成为军事的主力。为了阐述的方便,此文就不涉及有关火器的问题了。

在人类原始时期,即旧石器时代,人们最初利用碎裂的石块的锋利部分为刃口,充作工具。同时也用这种尖锐、锋利部分伤害野兽或敌人,以保存自己的生存。实际上武器也是工具的一种,并没有明显的区别。

在游牧时期,人与野兽之间的斗争,包括获取食物与保卫自身生存的双重意义。那时凶猛的野兽既是人类猎获的对象,又是人类危险的敌人,双方必须经历一场你死我活的生死斗争,方能确定谁是谁的猎户物。狩猎就是战斗,远不同今天人兽之间力量悬殊,人类战胜兽类具有充分的把握。当时,若要减少伤亡就得通过改革战斗用的工具,加强战斗力。当人类进入新石器时代,逐渐懂得了将石块进行一些加工,可以提高效能。石斧与石锤,由于加上了木柄,增长了力臂产生的力大于手握之石块。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工具的性能也不断发展,从不同的作用上分出了刀、斧、凿、锤、钻、锄、铲等等不同性能的工具。人类借助于使用工具,力量也就大大地发挥了。在猎户物分配不均的情况下,人类之间也出现了争夺,这比人兽之间争斗更为残酷。为了制服敌人,除了力大因素而外,还得拥有更精良的器械。因此,人类之间在改良器械的威力方面,互相竞争。专用于战斗的武器才逐渐从作为生产与狩猎用的工具中分化出来。

细究用于械斗的所有兵器(除火器而外),其威力都体现在致敌于创伤的砍、劈、击、刺、凿、挑、割等功能上。也就是更加大了工具的力臂与锋利度,增加其杀伤性能。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在武器进入现代化以火器为主的时代以前,中古时期武器的形式与性能都类乎于此。实际上也是从日常工(农)具如:锄、刀、锤、凿、钉、耙、铲、镰等功能的扩大而已。

(二)兵器的结构原理

1、威严性:

兵器的外形首先要能体现威严。对敌人具有威慑作用,令人望而生畏。从总体上看,它必须具有力量的美。这与普通工具不同。工具是以实用为目的,外形朴实无华,而兵器却需要具有鲜明的外观。以斧为例,用于战斗的钺斧同用于伐木的斧子,其功能都是砍斫。但前者为了捕捉活的敌人,并给予致命打击,就得灵巧而锋利,刃部大而圆,呈月牙形。而伐木之斧,作用对象乃是静止的树木,其功效比较单纯,所以是直线的,若有些弧度也是很小的。这只是指基本形而言,至于在兵刃上的各种纹样装饰,那又当别论了。再以盾为例。盾是以防御为主的兵器。从功效而言,只需要一块难以攻破的坚厚板(或铜或藤或革等)。但作为兵器来说,防御不是战斗的目的,进攻才是战斗的目的。在战斗的时刻主导思想总应是立足于攻。因此即使是防卫眭器械的盾,也还必须在盾面上铸或画上餐餮或虎头之类的凶狠图腾,具有挑衅性的而不是退缩性的,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威势。然而在具体使用时,盾也并非是单纯为了防御,同时是掩护自己攻击对方的战略武器。

2、方向性:

速度是运动产生力的关键。刀与斧是横向作用的,或砍或劈或扫,都是与握杆或握柄成垂直方向运动的。若以杆柄为轴,它的重心略微前倾,也即是略微侧重于刃口部分。不会混淆方向,不致将刀背误作刀刃。只有刀刃始终向前,才能充分发挥兵刃的作用。按运动力学的原理推导,重心略微倾向于运动的前方,可以发挥惯性作用,有助于增速。如今的高速喷气式飞机就是如此,而这个原理在我国古代早就已经在实际中应用了。

枪、矛或叉都是纵向作用的武器。刺、挑、搠都是与握杆成一致方向运动的,它的杀伤部分在尖头。为了发挥速度与穿透的作用,其头部呈流线型,重心居中,左右均衡,便于命中目标。

戈、钩的作用方向回折,先作横向运动而后回收,作用力犹如使用镰刀。其运动不是直线,而是成弧线或曲线的。因此既要具有刀、斧的某些特点,在横向运动时便具有杀伤力。但又不同于刀、斧那样笨重。因为不需要刀、斧那么大的运动幅度,而主要是使其灵活,便于随时更换运动方向。所以这类兵器的重心不是在刃部,而是倾向于后面手握的杆柄部分。否则容易因惯性作用而失去控制。

锤、鞭、锏、槊、棒等打击型兵器,是通过撞击而发挥其威力的,没有固定的运动方向,又要利用惯性作大幅度的回旋。其重心部分需要在重心部位的中心,外形成轴对称。鞭、锏、槊等兵器,往往以其棱角伤人,而棱边棱角又具备威慑之势,诚严可俱。

软兵器如三节棍、九节鞭、链锤、绳镖等是利用离心力作用,伸缩无常,又能绕住敌人的武器,阻挠敌人发挥兵器威力的特殊器械。其重心必然在其顶端。此外还有戟、铛等多功效的兵器,这就需要综合它们的各种效能决定其外形,以充分发挥其威力。

3、平衡性:

支、重、力三点的杠杆作用,我国古代早已灵活运用了。秦始皇统一了全国的度量衡,就在秤砣上统一了标准重量,史称“秦权”。可见秤的杠杆原理的运用,早在秦始皇时代就已经很普遍了。在兵器的运用上杠杆原理更被广泛灵活地运用着。

兵器无论长短,为了使增加威力,都具有巧妙使用杠杆原理的问题。特别长兵器、重兵器。长兵器伸展度大,能较远距离杀伤敌人,是长兵器的优点。但长有限度,其长必须与重力相适应。若过于长则重心远,支、重、力失调,威力也减小。体力将大量地消耗在兵器本身的重量上。况且又带来了回旋之不便。所以长兵器之长,必须是力所能及的。否则便会陷于鞭长莫及之弊,反而容易被敌所制。古典小说中有“丈八金枪”、“丈八蛇矛”之说,我想可能古代的尺度与如今不同,也或者是文学家的艺术夸张,以形容猛将的惊人膂力。若以今天的尺度来衡量,一丈八尺相当于六公尺,有通常的二层楼楼顶那么的高度。如此的长枪如何能使用自如是难以想象的。

重兵器如大刀、宣花斧在其柄末必须安上相应的攥头。刀头越大其攥头越大。柄杆的两端都有一定重量,支点便可在柄杆的中部,便于作圆弧形的舞动。若是刀大攥小,不仅使用上不均衡,而且视觉上也不相称、不美观。在日常使用重工具时,往往也有此体会。如锄头或斧子,手握部分必须适中。为了抡动生力,摆动幅度大,手应握后一些。但后柄必须留出一截。单手握斧更应握在斧柄的前半部位,也即是比较接近斧头的部位,而留出大部分的手柄(斧柄的尾部往往比较粗大),这样抡动起来才顺手。若是要用斧子做比较精细的劈伐,手就更握向前,甚至直接握住斧身。若要用大力劈伐,手便往后挪这就是调节支点的杠杆作用。

短兵器的刀或剑,手握部位固定、比较短。它也有一个后座,与刀的两端取一个相应的均衡。舞台上使用的出手刀,因要具备可以在棍棒上旋转的特殊要求,重心还需要移向护手以后的部位,这是一种特殊的型

4、适用性:

兵器的长度以适应挥舞而定,长兵器长在杆柄部分。杆柄须光滑圆润,便于双手随意滑动。单刀或剑,因单手握柄,无须滑动,相反缠上布条,增加摩擦力,可使器械不致脱落并有助于使用腕劲。刀与剑的长度,一般与本人上肢接近,为的是刃尖不致自伤。但有时也有加长了的刀或剑。如电影《少林寺》中王则成耍的“醉剑”,其剑身就长于一般。当然这种加长了的剑的耍法绝不同于一般的剑法,必须发挥其长的威力,而扬弃其长的弊端。

特短的兵器,如匕首、蛾眉刺之类,以短小迅猛见长,适宜于近战快攻,使用这种兵器一旦逼近敌人,长械往往难以匹敌。

兵器上常常还有各种附件,看上去美观。但作用并不仅仅装饰而已,还有其适用意义。例如:枪和矛都有一束红缨,这一束红缨增色不少,威武壮观。但缨子另有更重要的作用,在枪尖洞穿敌人的肉体后,将要沾上血液,在紧张的战斗时刻,是没有机会可以擦拭的。这血液将顺着枪杆往下流,不仅玷污了枪杆,形象狼藉。而且因为血液滑腻,影响执握。稍干之后又会粘手,妨碍厮杀。在枪尖或矛头之后安装了缨子,便可使血液顺着缨鬃分散掉,保持着枪杆的整洁,利于连续战斗。正因为如此,枪缨多以红色为主。

刀,无论长短都有一个护手。其作用与枪缨相同,是为了避免血液沿着流下,粘污了杆柄而妨碍战斗。剑也如此。剑柄之后往往带穗,单刀的刀柄之后也往往拖上彩绸,为刀或剑增色。挥舞之际快速只见寒光一片,穗或绸就成为活跃的花朵。带穗的剑,为舞弄增加了难度但它可以干扰敌人的视线,使之眼花缭乱,分散注意。刀有血槽,剑有剑脊,都是为了不使兵刃陷于敌人的体内箭矢有倒钩,且与箭杆分离,是为了在命中目标以后,使镞留在敌人体内,达到重创敌人的目的。

箭矢尾部的羽翼及飞镖后边的彩带,是为飞越空中时定向而设的,为保证矢锋的方向始终朝向期望的目标。

(三)关于“十八般兵器”之说

通常所说“十八般兵器”。其实我国古代的兵器远远不止十八种。远古时代的石块、木棍姑且不论,在春秋鼎盛时期,就有青铜武器矛、戈、斧、钺、弓箭、弩、刀、盾等等后来将戈与矛合二而一成为戟。战国时期发明了炼铁“宝剑”初露锋芒,锋利的钢铁战胜了铜器,而后铁制兵器完全取代了铜制兵器。汉以后铜兵器很快被彻底淘汰了,铁兵器迅速发展。这时充塞于战场上的兵器已经远远不止十八样了。

“十八般兵器”之说出现在文籍之中为时很晚,最初在明代谢肇浙所著的《五杂俎》中仅仅出现了十八般武艺之说。施耐庵在小说《水浒传》中形容林冲时也是“十八般武艺,件件皆精”。所谓“十八般兵器”之说是从“十八般武艺”中派生出来的,最初始于何人?无从查考。清人褚人获的著作《坚瓠集》中仍只是十八般武艺。因此十八般兵器之说,最早也只能始于清代。而在清代,传统兵器与当时创新的兵器(如“血滴子”等)名目已经十分繁多了,归纳为十八,是何缘故呢?我想,“十八”在此恐怕不是一个绝对数字,而是带有繁多的意思吧。我国历来惯于以某个数字来比喻数量的。比如:三番五次、三教九流、九回肠、重霄九、九泉、十八层地狱三百六十行、白发三千丈、十万八千里……等等。其中用九或九的倍数比较多。因为九是数之最,加一让十。十是十位数中的最小数。周而复始,故而九为大。十八又是九的倍数,正因为“十八般兵器”并非古已有之的传统概念,所以从“十八般武艺”这个数字中,拼凑“十八”种兵器。因此,“十八般兵器”便众说不一了。

据《五杂俎》和《坚瓠集》两书所载,“十八般武艺”为:弓、弩、枪、刀、剑、矛、盾、斧、钺、戟、鞭、锏、挝、殳(棍)、叉、耙、锦绳套索、白打(拳术)。显然,谢肇浙与褚人获在书中所列的是武艺,而不是武器。如果将拳术(徒手)也列为兵器,岂不牵强附会!

自此至今有关“十八般兵器”之说纷纭不一,现将主要的几种罗列于下:

刀、枪、剑、戟、棍、棒、槊、铛、斧、钺、铲、耙、挝、锏、锤、叉、戈、矛(称“大十八般”)。

枪、戟、棍、钺、叉、铛、挠、钩、槊(“九长”);

刀、剑、拐、斧、鞭、锏、锤、棒、杵(“九短”)。

刀、枪、剑、戟、铛、棍、叉、耙、鞭、锏、锤、斧、钩、镰、抓、环、拐、弓矢。

刀、枪、剑、戟、铛、棍、叉、耙、鞭、锏、锤、斧、钩、镰、拐、环、弓箭、藤牌。

矛、铛、刀、戈、槊、鞭、锏、剑、锤、抓、戟、钩、钺、斧、牌、棒、枪、叉。

刀、枪、剑、戟、斧、钺、钩、叉、鞭、锏、箭、锤、抓、铛、镰、槊、棍、棒。

刀、枪、剑、戟、钺、棍、叉、耙、鞭、锏、锤、斧、钩、镰、抓、带(双手带)、抉(拱马抉)、弓矢。

如今较为流行的说法是:

刀、枪、剑、戟、斧、钺、钩、叉、鞭、锏、锤、抓、挠、棍、槊、棒、拐子、流星。

还有“六短十二长”、“上中下三套十八般”等等不同说法。

其实以上列举的“十八般”,并不能完全包括我国古兵器的种类。有的早被淘汰。如戈,盛行于春秋的车战,而后来因车战累赘,已成为被历史淘汰的兵种,而戈本身威力不大,故很少被使用于战场。有些投掷兵器如弹弓、镖、飞刀也未被列入。清代有许多暗器:袖箭、投石也未被列入。软兵器中的二节棍、三节棍、九节鞭。有些兵器有长、短、单、双之分,而长、短、单、双的使用招数截然不同。其中仅以刀而言,品种就很多:有大刀、腰刀、朴刀、柳叶刀、三尖两刃刀等等,匕首也应归于刀类。况且还有双刀、拐子刀、藤牌刀等。枪有单枪、双枪;剑也有单剑、双剑;斧也有长、短、单、双之别。而这些同类兵器的使用招数又截然不同。

今天国家体委将武术器械分为四大类:

甲、长器械:大刀、长枪、戟、棍;

乙、短器械:刀、剑、鞭、匕首、锤;

丙、双器械:双刀、双剑、双鞭、双头枪、单刀加盾;

丁、软器械:三节棍、九节鞭、流星锤、绳镖。

四项正好也是十八样。

此外列为表演项目的器械有:双钩、双戟等。

附带还得说明一下,有些人因为不熟悉古兵器的名目与式样,错将古庙或故宫里陈列的仪仗器械,当作了“十八般兵器”。仪仗虽然也可作兵器使用,但它同正式用于战斗的兵器还是有区别的。第一、仪仗有一定的列序;第二、仪仗一律为长器械;第三、仪仗注重装潢华贵而笨重,排场宏伟不实用。我在北京西陵看到清帝雍正的陵殿上陈列的器械其中有的刀(短刀式样)、剑特别长,约有三公尺以上。我料想这些绝不会是雍正生前实际使用过的兵器。而是后人以显示帝王非凡的神力,给兵器蒙上一层神秘色彩,令人望而生畏。产生一种帝王不是凡胎,因而不敢冒犯尊严的恐惧心理。通过这些陈列品为其张目,如果将这些供养品也认作真实的兵器,那是十分荒谬的。

总之,我认为如果一定需要凑足“十八般兵器”的话,只需选择十八种具有代表性的

典型兵器式样作楷模如法炮制即可不必作徒劳无谓的考证。

(原载《杭州工艺美术》1982年第4期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