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以下简称为“上述规定”)
上述规定赋予了妇女在夫妻关系相对和谐时期的实际调查权,而不是局限于夫妻关系恶化甚至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时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有利于预防或者避免男方转移、变卖、挥霍共有财产之情形发生。毫无疑问,上述规定对于加强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上述规定在引发人们进行广泛讨论的同时,也导致人们对其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
歧义之一:共同财产调查权是女方独占的权利,还是男女均享有的权利?
对于上述歧义,相关人士曾经回应:这一规定在于保障“她权利”,但并不排斥“他权利”,因为民法典第2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且上述规定仅仅为明确妇女的财产调查权,并没有否定男性的调查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但笔者认为,民法典第218条的规定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男性才实际享有共同财产调查权。在现实社会中,也出现不少女性掌控家中的财产权,男方“被转移共同财产”“被挥霍共同财产”之现象。而《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之规定,可突破诉讼程序之壁垒的情形下,女性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为了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为了让男女双方在突破诉讼程序壁垒的情形下均享有实际的财产调查权,上述规定能否在以后的立法中修正为男女任何一方均享有调查权?其他省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中已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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