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壹航运最新获悉:美国当地时间周一(7月22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FMC)公布一份旨在禁止船公司无视合约、无理拒载(拒绝接受货主订舱)、随意甩柜、以及拒绝与客户就舱位进行合同条款谈判等行为的新规。

据悉,此项名为“Definition of Unreasonable Refusal to Deal or Negotiate with Respect to Vessel Space Accommodations Provided by an Ocean Common Carrier”的新规,是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依据2022年《海洋航运改革法案》制定的最终规则--Final rule

新规将于2024年9月23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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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发布的这项新规定,几乎禁止集装箱班轮公司随意取消货主舱位的行为,并在谈判中为货主提供了更多保护。

为便于新规执行,FMC对于各项条款给出了具体解释,该规则规定了委员会适用《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104(a)(3)条关于拒绝提供货舱空间的必要要素,以及适用《美国法典》第47卷第41104a(10)条关于拒绝对船舶空间提供的必要要素。

FMC now has more power to prohibit ‘unreasonable’ refusals by carriers to load containers

联邦海事委员会现在拥有更大的权力禁止承运人“不合理”拒载行为

如果船公司的拒绝发生在交易的“谈判”阶段,则适用《美国法典》第46编第41104(a)(10)条。如果船公司的“甩柜”发生在谈判阶段之后,在“执行”阶段,将适用《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104(a)(3)条。

“这项规定确立了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货主遭遇舱位被无理拒绝时所适用联邦法律所需的要素,”新规定的序言中指出,“该规定适用于由私人提出的投诉,以及联邦海事委员会提起的执法案件。”

该规则规定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公共承运人(VOCC)及其运输集装箱货物的船舶。

FMC补充称,并非所有承运人的拒绝都构成违规。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有合理的理由拒绝议付或者载运货物,其行为将不被认定为违法

该规则规定了委员会在评估关于承运人违反法律的指控时可能使用的不具约束力和不详尽的不合理行为的例子和考虑。

海事法咨询公司FourOneOne的创始人Sara Dandan表示:“在疫情期间,我们看到了很多货主签订了合同、但船公司拒绝根据合同分配舱位并将舱位投放现货市场以获利的案例。”

“我们当然知道(这是船公司给出的拒载和甩柜的原因),但他们提出了其他‘蹩脚的借口’( lame excus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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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规定,托运人将免受这种过去常见做法的影响。Sara Dandan表示,承运人过去常常通过拒绝运货来“使自己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并在谈判中获得筹码。

此外,FMC还要求承运人每年向FMC提交一份机密的出口政策文件。文件化的出口政策应包括价格策略、提供的服务、设备提供策略和服务市场描述等信息。

对于该规则,全球第五大集装箱班轮公司赫伯罗特抱怨说:“向公众披露公司战略的复杂细节可能会使企业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在全球市场上,公司必须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市场研究、定价结构和供应链信息,以保持对竞争对手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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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驳回了赫伯罗特上述观点,该委员会声称其在规则中要求的出口信息将有助于其确定海运承运人在特定事项上的行为是否符合其政策,从而确定承运人的行为是否合理。

“要求公共承运人提交这些资料并不涉及委员会对海洋公共承运人的日常运作,也不会给承运人带来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