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甩手挣脱他人抓扯致人损害如何担责?

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生活琐事时常发生抓扯别人手臂的行为,当为摆脱抓扯奋力甩臂致人损害时,如何认定责任呢?

近日,正安法院杨兴法庭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李某某(女) 与张某某(男)系同村同组村民。2023年,张某某作为被雇佣工人为案外人赵某某修建房屋。李某某认为修建的房屋侵占其部分土地,并以此为由要求张某某拆除已修建的房屋并停止施工。张某某以房屋系案外人赵某某所有为由拒绝拆除已修建的房屋,为避免纷争到另外一处无争议地院坝进行施工,李某某遂过去抓住张某某的手臂不放进行进一步阻止施工,张某某为挣脱李某某抓扯,奋力“一甩手”,导致李某某倒地受伤,花去部分医疗费用。此后,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张某某赔偿相应损失。

经审理查明,依法驳回了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可知,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据此,民事主体只有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下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在矛盾发生时应保持理智并依法处理。李某某认为案外人所建房屋侵占其土地,应当进行处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当抓扯案外人雇请的工人张某某手臂,而张某某为挣脱李某某的抓扯甩开手臂致其倒地受伤,可认定属于正常的自我防卫行为,其主观目的是为摆脱抓扯侵扰而保护自身,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上的侵害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杨兴法庭

审核:魏光勤 朱俊韬

编辑:梁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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