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不追就会产生“破窗效应”。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最高检近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明确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等情形,都应及时分析研判,认为当事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要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防止“应追不追”。
以法律监督为职责的检察机关,在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上下功夫,代表了一种维护法律尊严、严格规范检察权力运行的态度,特别是通过对错案追究的具体程序、时限有相对细致、明确的要求,来实现“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的目标。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所言,对检察履职中故意违法办案、失职渎职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必须严格追责问责,而有责不究就会产生“破窗效应”。所谓“破窗效应”,指向的是社会治理层面对已发问题的态度,有窗户破损而不被及时修理,就可能形成某种鼓励破坏窗户甚至非法侵入建筑的氛围。错案责任不被追究或者怠于追究、高举轻放,其所形成的错误示范,后果不堪设想。
有数据显示,自2020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今年上半年,最高检又对部分省市院撤回起诉、无罪等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并通报了25件不合格案件。按照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目前的司法责任追究“也存在追责惩戒不及时、程序不规范、责任认定不精准、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推动司法责任及时追究形成常态,就需要更多从追责程序的优化、细化上持续性地下功夫。确保司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地执行的每一步,都有既定时限、程序来约束,以此来督促责任追究机制的高效、常态运转。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的不及时问题,在个案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观感体验层面,最突出的可能就是问责结果的迟迟不出。新版《条例》在批准立案调查程序启动后的流程时限有较为严格的明确要求,但在案件线索获取后的“及时通报”检务督察部门,以及专门机构进行“及时分析研判”的阶段,信息通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和具体分析研判的及时程度,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而“细化司法责任调查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更是增强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确保追责惩戒既严格又规范的制度要求。
个案司法责任的追究效率,最终呈现到普通社会公众层面,无疑是结果导向的。是否追究、如何追究以及不予追究的理由详述,都需要司法责任追究流程的每一个环节紧紧相扣,而不能有任何一点掣肘。司法责任的追究机制既是一种态度,更是一套程序,需要通过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司法责任终身追究的态度。向程序要效率,通过完善程序来避免“应追不追”问题的出现。同时,要注重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成果的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及时披露问责个案案情,进一步改善公众的司法体验。比如今年上半年的25件不合格案件,就不妨借由典型案例的方式提高其透明度,让一些社会反响强烈的个案有更多司法责任追究上的信息互动。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对司法权、检察权运行的一场深刻变革,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都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应当不断优化调整、细化完善。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有日拱一卒的韧性,也要通过程序的持续优化、细化来坚定公众对“失责必追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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