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度小满公司与陈*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22 年 7 月 20 日,被告陈*疆通过服务机构度小满金融平台与重庆度小满公司签署《借款合同》,重庆度小满公司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 24000 元。然而,自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重庆度小满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 20388.26 元、支付利息总额 2715.72 元(以本金 20388.26 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14.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次案件诉讼费,赔偿因实现合法债权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重庆两江新区金融发展局批准成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发放贷款,但被告自 202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逾期,已还借款本金 3611.74 元,尚欠本金 20388.26 元及利息未偿还。

法院认为,该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已偿还部分本金,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20388.26 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就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14.6%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以及支付公告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0388.26 元及利息(利息以 20388.2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4.6%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88.8 元,由被告陈疆负担,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通常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此外,如果借款人认为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表明年利率24%逐渐形成了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