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朋友之间适当开玩笑可以活跃气氛、拉近彼此关系,但是一旦过度,就会变成捉弄。甚至可能构成侵权,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0月2日傍晚,刘某将微信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张某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并配上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微信群里,张某看到后立即在群内表达不满,并且私信刘某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刘某认为两人原本关系比较密切,使用张某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张某的本意;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观上也未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张某认为刘某编辑其肖像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是侮辱行为,有损形象。因刘某无视其要求并拒绝道歉,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未发现被告刘某出于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张某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在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对肖像权的侵害,并不要求“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即以“网络恶搞”等非盈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作品,也构成违法侵权。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限期将内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案例二:

韦先生(化名)和袁先生(化名)通过参加单身微信群相识,并线下多次参加微信群主组织的打牌、外出旅游等娱乐活动,双方较为熟悉。某日,袁先生将微信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配上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里。

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对方无视其要求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法院。

韦先生认为,袁先生编辑其肖像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是侮辱行为,有损形象,韦先生无法接受并已经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

袁先生则辩称,两人原本关系比较密切,使用韦先生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韦先生的本意;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观上也未造成韦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文字“花姑娘滴干活”。被告称该行为是朋友间开玩笑,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出于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

在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将内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如果你的照片被他人丑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一、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您可以要求丑化并传播照片的人立即停止这种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照片的丑化行为给您带来了经济损失,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您的损失。

三、报警:如果影响严重,您可以考虑报警,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照片的丑化行为严重损害了您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您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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