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哪些行为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答:
一、通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有扣1分的,还有扣3分、5分和11分的。涉及处罚金额的,还会采取按百分比数值递进方式计算扣分值。以下扣分指标经常出现但容易被忽视需要重点关注:
1. 涉税申报信息
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等。
2. 税(费)款缴纳信息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等。
3. 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等。
4. 登记与账簿信息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等。
二、通过直接判级方式
直接判级的方式,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如果您有以下情形,则会被直接判为D级
1.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Q2:什么情况下申请办理纳税信用补评?
答:
一、纳税人不予评价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1.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2.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3.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申请补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通过补评申请参与信用评价后,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一般不得再转为不参评。三、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参与信用评价后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Q3:什么情况下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答: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Q4:什么情况下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答:
如果您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例如2024年2月,纳税人对其2023年度评价指标(2023年当前年度评价方案采集到的指标)有异议,可以在2024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信用复核。
Q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答:
1.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Q6:申请信用修复有无时间限制?
答:
1. 对于一般扣分指标:纳税人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并符合修复条件的,4月份年度评价之前会自动修复,无须申请;年度评价完成后,纳税人可对上一年度尚未修复的指标申请信用修复(通常为每年5月至12月31日)。
2. 对于当前年度即时评价被直接判D级的指标:纳税人可以在当前年度纠正违法行为后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无需等到次年4月)。
Q7: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区别吗?
答:
根本区别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有无异议。
1. 纳税信用修复是在纳税人对本企业的评价指标无异议的前提下,主动弥补失信行为后适用的减少指标扣分的行为。
2. 纳税信用复评是指纳税人对本企业的评价指标有异议,所采取的重新核实指标的流程。
注意:在同一个年度的正式评价方案中,如果已经申请并通过了信用修复,就不能再申请复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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