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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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党员干部,漠视学校师生合理诉求,推诿扯皮,不及时解决,导致集体上访。

五、违反工作纪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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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党员干部,在宗教场所治理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不履行工作职责,无故找借口拖延工作进度,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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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精简会议要求,随意增加会议次数,扩大会议规模,不解决实际问题,造成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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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党员干部,在单位食堂管理工作中,粗放管理,食材采购超量超标准,造成严重浪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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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党员干部,未按规定报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

监制 |肖静芳

统筹 |安宁宁

编辑制作 |章音頔

来源 |直属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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