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一)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三、行业标准

(一)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依法将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地方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二)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团体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督。

(二)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三)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四)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企业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二)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三)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积极制定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除了企业标准之外的另一个市场主导的标准。团体标准同时具有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团体标准因其受众不再是个别企业,而是一定数量企业形成的团体,故具有一定的公权属性;又由于团体标准的主要使用范围多限于团体内部,而甚少被团体以外的单位所使用,故其也具有一定的私权属性。

因此,团体标准是一种适合与专利结合的标准。

目前,团体标准中专利标准化的制度环境还未完善。现阶段可遵循或借鉴的规定和标准主要还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理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编制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的企业往往同时也是专利权人或申请人。

根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四条及GB/T20003.1-2014第4.2.2条,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可免费许可或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那么,在制定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时,也可参照为之。

对于免费许可,中小企业需要慎重考虑。

首先,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将来不能获得可能的专利费用之外,还面临着培养竞争对手,丧失创新主动权的风险,以及不能获得对等的专利技术交流的风险,因为同行企业很可能只愿坐享其成而不愿免费许可自己的专利。

其次,尽管有利结果很明显,典型如特斯拉、丰田,通过免费公开专利既推动了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也使企业本身随之壮大,但这未必是中小企业可学来的,因为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拥有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与大型企业完全不同。比如特斯拉免费公开专利的可能原因包括:一是获得极好的宣传效果;二是只免费公开了部分非核心专利,仍掌握核心专利并足以掌控市场;三是公开其已在技术上淘汰的专利以获得整个产业的技术引导权;四是配合创新的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等。这些因素很显然并非中小企业所能够完全掌握的,中小企业不应盲目效仿。

第三,即使是大型企业,在免费公开专利后也并不都能继续成功,手机行业曾经的“三巨头”的衰落便是强有力的反例。因此,是否免费许可,需要中小企业的慎重考虑。

对于收费许可,则需要考虑合适的许可费用。这需要企业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与参与编制的单位以及可能使用该标准的团体成员协商,以合理的收费使标准能够最大程度地在团体内被接受,从而提高标准的实际可用性。在协商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最高许可费,即对某个标准必要专利设定最高许可费或费率;

二是专利许可使用费堆积,指多个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造成技术标准实施者不得不支付过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风险;

三是专利因进入技术标准而产生的溢价;

四是保证高价值专利权人能获得合理回报;

五是促进技术标准推广实施等。

企业为什么要参与团体标准?

推进标准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牢固树立系统观念,把标准化工作贯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各领域,坚持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国内与国际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具体部署相结合,以标准化引领科技创新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际竞争力,进而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高质量发展。

2019年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提出“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作为推动我国标准化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为团体标准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回顾近代以来标准化的活动,不同层级标准演进的路径是非常清晰的,先有企业标准,企业间的分工合作产生了制定团体标准的需求,跨行业跨国贸易的发展又催生了制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需求。

我们今天之所以如此关注团体标准,根本原因在于团体标准具有国家颁布标准不具备的特点和属性。团体标准对市场需求响应快,能够将创新成果快速融入到标准中,实现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成果无缝对接。

除此之外,团体标准还有一个功能作用不可忽视,那就是团体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团体标准不仅是团体成员共同遵守的技术规则,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行为公约。如果每个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都能够通过组织全体成员制定实施好标准,使团体范围内的秩序和效益达到最佳,那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团体标准组织能力的提升,这种作用和成效会越来越突出。

在二元标准体系结构中,国家颁布标准是压舱石、国家稳定运行的基础,而团体标准则是高质量发展的牵引绳,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规则支撑,这是由国家颁布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定位决定的。通常国家颁布标准要征求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适用于一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方,这决定了国家颁布标准的技术要求和核心指标,要考虑大多数相关方的诉求。

制定团体标准的出发点就是团体成员的共同需求,动力来源就是要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去开拓市场,使团体利益最大化。这就是为什么《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的标准。由此推断,科技计划应更多产出团体标准,而不是国家颁布标准,这是团体标准的定位和性质决定的。

此外团体标准还是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的关键。在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中,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中,只靠国家是不现实的,我们需要畅通团体标准组织等各方面参与国际标准化合作交流的渠道,提升他们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这是大势所趋。

团体标准具有“快”“新”“活”“高”的特点:

‘快”

是指团体标准制定周期短 能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例如团体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10个月,而国家标准制定周期为2~3年;

“新”

是指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团体标准能填补新技术、新产业、新领域等标淮空白,具有内容的创新性。例如,针对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发展如火如茶、陷人混乱时,2017年7月,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编制《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团体标准,为引导共享单车规范发展提供了标准支撑:

“活”

是指相异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复杂的制定和审批流程,团体标准制定流程更灵活,国家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社会团体具有高度的团体标准制定自主权;

“高”

是指团体标准的技术指标可有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例如,《航空客运乘务服务规范》等80余项“上海品牌”评价认证依据团体标准,有效助力了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等“上海品牌”认证。2018年,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发布全国的《餐饮服务(网络)外卖(外带)用纸碗通用技术要求》等3项团体标准,采用淋膜纸碗替代塑料送餐盒,在保证送餐盒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减少75%以上的塑料垃圾。

团体标准与国家发布的标准之间的关系: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相比有明显差异,团体标准可以发挥其“快、新、活、高” 优势,弥补这类类标准的不足,支撑建立国家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团体标准为国家类标准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团体标准可以转化为国家标准。

此外,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承担了大量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团体标准与行业标准之间也有各自的定位:行业标准侧重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满足本行业纵深发展需求的重要产品、技术、服务和管理标准,团体标准可以从全产业链上下游体系的角度和需求出发,可以解决卡行业标准衔接问题,是产业链更加协调、紧密,产业链体系一体化程度高。

企业为什么要参与团体标准?拥有八大好处:

1、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有团体标准的企业会比没有团体标准的企业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因为有了团体标准之后,就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从而更好地占领市场。在同行业竞争中,有了团体标准这张“通行证”,就能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2、引领行业发展,并有机会申报国家级奖项;

3、可以参与地方政府招标,或者说参与招投标。团体标准可以作为项目的加分项,在国家的项目招投标中,对团体标准的认可度是很高的。从目前国家鼓励团体标准发展的政策来看,可以说团体标准是国家支持的。

4、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积极性;

5.牵头制定团体标准,整合行业相关单位资源,构建产业链。有利于规范市场,打击劣品;

6.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可以把团体标准作为一个卖点向客户进行宣传介绍。因为一个产品只有被大家所接受,才能形成口碑传播。如果没有团体标准的话,产品很容易被同行所模仿、所复制,一旦发生价格战等情况,就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损失。1.团体标准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知名度;

7.获得相应的奖励补贴,各地不一样10-30万元。

8.对于专精特新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也是必要的加分项。

“团体标准”已经成为标准化领域高关注度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积极地参与到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等活动中。企业如何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1要素是“专业”

要有一支专业的队伍,包括具体团体标准所涉及领域的专业队伍和专业的标准化团队。这是技术、产品领域和标准化服务领域这两个“专业”属性。

第2个要素是要有“团体”

这里的“团体”代表着有一定范围的标准使用者,这个团体有一定的自律性,能够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遵循。

第3个要素就是“新”

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四新”,更重要的是针对新的、跨界的标准化对象,这些标准化对象有切实的关注点、焦点。

第4个要素,是好的推广

包括借助多元媒介进行推广。比如说新媒体、网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采信力量。通过各种方式,推动、拉动、牵动、带动,让团体标准“动”起来。

在这个公式当中,“团体”是一个核心要素。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制定,首要的是要选择一个适合的“团体”。

要看“团体”的组织目标是否切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即团体是否有意愿通过制定相关的团体标准实现社会价值。不同的团体有着创建初心确定的基本宗旨。企业所参与的标准一定要实现某一方面的社会价值,即在市场上是否由有真正的需求。对于团体标准来讲,它的社会价值一方面要通过相应团体的推广活动实现快速放大,一方面更要考虑标准内容的实质性作用,对社会产品的供给、对技术的提升、对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协调等是否有相应的“最佳秩序”作用。如果有市场,就实现了企业所寄予希望的“通过标准衍生出社会影响力和市场效益回报”。

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程,简称“专精特新促进工程”,是由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联合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与院士合作发展委员会、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碳中和分会、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产业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中国自动化学会智慧城市工作委员会、亚太职工体育联合会、OPC(中国)基金会共同发起,是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助力科技型企业,对“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申请、规范引导、融通发展、创新引导、品牌培育、市场支持、国际化发展及政府双招双引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特训营”以其“11模块”系统体系并结合“城市服务中心”为地方“落地下沉”一条完整的面向地方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孵化—加速—上市” 的全链路服务体系。

“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程”携手各界赋能企业共赢发展,以“城市服务中心“的立体格局落地来连接市场、企业、金融端,形成产城联合体,结合“特训营”与“专利标准化提升”落实贯穿“十百千计划”,通过地方“请”上来,企业“走”下去,双向循环赋能,最终实现“一心三联,整合共赢”,为中国的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T"型发展护航助力,引导全国中小企业走好强基增效的“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之路。

企业为什么要与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进行标准合作?

第一、 唯一的物联网领域的国家一级社团。唯一的以“联盟”为协会名称,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行业协会,影响力不同其他的协会、学会、联合会。

第二、 国内、国际上第一家物联网行业组织,联盟是物联网产业概念的引领者,成立14年以来服务了上万家企业,建立了20多个行业专委会。能够协助企业建立细分产业链(集群),具有行业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第三、联盟发布的团体标准,由于是物联网领域唯一的国家一级行业组织,也成为行业标准。

第四、联盟也是国家物联网领域标准委员会的发起单位,同时也是会长单位和秘书处双料管理单位,可以协调国家标准的参与和制定。

第五、联盟是中关村标准的试点示范联盟,中关村标准与国家标准委建立了专向合作,是国标的绿色通道。

第六、联盟具有强大的标准专家资源。为了更好的支持物联网各细分产业标准的发展,联盟成立了物联网标准研究院,聘请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国家标准委是其下属单位)刘兆彬为院长,由中科院院士姚建铨作为名誉院长。同时聘请了多位在物联网标准领域的领军人物作为专家委专家,推动物联网标准的深入发展。其中聘请国家物联网基础标准工作组总体组组长沈杰,国家物联网基础标准工作组总体组组长。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首席科学家万碧玉,国际标准组织ISO TC268 SC1(智慧城市基础设施计量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WG4,TG2召集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Syc Smart Cities(智慧城市系统委员会)WG2召集人和国际电信联盟ITU-T专家。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委员会总体组副组长,主导与参与三项智慧城市国际标准(ISO37150、 ISO37151、ISO37156)、八项智慧城市国家标准相关科研项目。

标准+专利的核心布局是未来高科技企业的高级商业模式,需要引起广大专精特新企业家的高度重视!

我们也会通过专业的服务和设计,帮助企业通过新的商业模式站上新的台阶。

|内容来源: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