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好意给低保户发放大米,谁料低保户扛大米上楼的时候摔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竟然把发放大米的行善者给告了,要求赔偿44余万元。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发生这样的事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事情发生在吉林延边,金德美早些年因为家境贫穷,被评为了低保户,逢年过节,每当有行善企业来给当地人进行发放免费东西的时候,金德美也都能够分到,拿着这些东西,着实让家里节省了一部分开支。
事发当天,又有一个行善的企业来给大家送福利,吴强作为企业代表,早早地就联系了社区,在社区的帮助下,得到了低保户的电话,随后就挨个给这些低保户打电话。
吴强在电话中,先是跟他们说明来意,告诉他们要发放的是50斤的大米和一桶5升的豆油,考虑到东西比较沉,不好拿,就留下了低保户的住址,承诺会给他们送到楼下,并且强调,如果他们拿不动的话,可以提前说下,会帮他们送到楼上。
金德美在得知送的东西后,很是高兴,早早地就在楼下等待,见到吴强后,说了一堆感激的话,随后在领取物资表上签了字。
吴强见她就自己下来领东西,还挺会说话的,担心她自己拿不上去,于是就说到:要不我帮你将东西搬回家吧。
金德美连忙摆手拒绝,说:你们给我送东西,我就挺感激的了,咋还能再麻烦你们帮我搬上楼呢。你别看我是个女的,岁数还大了,拿50斤大米的力气还是有的,年轻时候,一百斤的粮食我都能够抗动。
说这就让吴强给她搭把手,把米放在她肩上。豆油她一会再下来拿。吴强见她态度坚决,又不像文弱的样子,再加上还有其他人等着领东西,就把大米放在了金德美的肩上。
金德美顺势扛着大米就走了,吴强在后边嘱咐她,一定要注意安全。说完就忙别的去了。
可谁知这边把东西都发放的差不多了,可金德美还没下来取豆油,吴强不免有些担心,就打算把豆油给他送上去,顺便看看她怎么了。
可谁知顺着楼梯上去后,发现金德美因为脚踩空,倒在了楼梯上,整个人已经进入了昏迷状态。
吴强大惊失色,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又联系了社区的工作人员,让他们赶紧通知金德美的家人。紧接着,又把这个事情,告诉给了单位的领导。
领导一听意识到了大事不妙,告诉吴强,赶紧将人送医院,医疗费用也都由公司先垫付,一定要把人救过来。随后又告诉吴强,让他别害怕,这件事与他没有关系,无论出了什么事,都有公司给他负责。
听见领导的话,吴强也知道了人命关天,跟随着120的急救车一起将金德美送到了医院,并且垫付了1500元的抢救费用,但是最终金德美因为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还出具了死因,是因为心脏猝死。
金德美的离世,吴强很是自责,当初如果他能够将大米送上楼,金德美就不会摔倒了。或许如果他那天不做善事,也就不会发生意外了。怀着这份愧疚的心情,吴强代表公司,给家属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了,谁知金德美的后事刚办完,家属就把吴强给告了。
在法庭上,金德美的家属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次事件中,金德美的死亡,与吴强有直接的关系,金德美家属认为,吴强如果真的想做好事,那就应该把大米直接送到金德美的家中。
控诉吴强给贫困户送东西,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普通人抗50斤大米都费劲,何况是金德美年龄大,又是个妇女,怎么可能不费劲。正是因为劳累,导致了老人家意外离世,吴强侵犯了金德美生命健康权,所以应当为此次事件负责,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44万元。
对于这样的控诉,吴强直呼冤枉。自己作为行善者,送大米慰问贫困户,属于社会正能量的行为,给金德美送大米,让金德美自己搬大米回家,自己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其次,金德美的死亡,与他也没有直接的关系,金德美作为成年人,她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有清晰的认知,应该能够预见到,搬大米会导致她突发疾病和意外,自己已经对他进行了提醒,而且在发现金德美摔倒的时候,他也第一时间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提醒和救助义务,所以并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金德美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判罚,金德美家属很不服气,于是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并告诉金德美家属,法律并非盲目同情弱者,而是基于事实和法条,公正地判断是非曲直。
对于此次事件,有网友认为,这给其他帮贫企业提了个醒,贫困户多位孤寡老人,他们的力量有限,真的要给他们送福利的话,最好是发放小袋,50斤的大米,可以拆解成两个25斤的袋子。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么?欢迎大家讨论
(信息来源:案例来源:吉林延边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文章描述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倡导社会正能量,无低俗等不良引导。为提高可读性,细节可能存在润色,文中部分观点仅为个人看法,请理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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