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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作者|田婧 肖彦青

责编|张晶

正文共2406个字,预计阅读需7分钟▼

生活中,人与人相处避免不了小摩擦,争吵、辱骂更可能让事态升级,让矛盾加剧。如果能够以克制、理性的态度处理问题,多说几句“对不起”“没关系”,则可能避免一场不必要的官司。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因为堵路,男子与人发生口角,对方以心脏病犯了为由起诉,索赔25万元,被法院判决驳回。

一句辱骂惹官司

2021年4月11日,小赵驾驶机动车临时停靠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上,王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出行受阻,于是催促小赵挪车,小赵一时情急,怼了一句“稍等一下能死啊”。

小赵话一出口,马上意识到自己说错话了,连忙道歉,多次表示“不好意思”“对不起”,并解释自己是因为太着急了,没想到后面发生的事情走向了失控的方向。

王先生表示自己着急去医院,双方发生言语争论并报了警。随后,双方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哎呦,我心脏不舒服,赶紧送我上医院。”在公安机关处置过程中,王先生胸痛难忍,后被紧急送往医院。

经检查,王先生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次日凌晨紧急接受了心脏搭桥手术,后住院26天。王先生认为他的心脏病是小赵给气出来的,于是一纸诉状将小赵诉至法院,索赔25万元。

法庭上,王先生说自己在电动三轮车上鸣笛示意小赵挪车,小赵不仅拒不挪车,还当众对自己进行言语攻击。于是自己才情绪激动,导致胸口疼痛引发急性心肌梗死,并接受心脏搭桥手术,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康复费共计约25万元。王先生表示,事发至今,自己的生活依然受到极大影响,小赵的言语攻击行为与自己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赵辩称,因为当时自己的车前面还有一辆垃圾车在装卸垃圾,所以只能把车停在自家楼下的主干道上,让妻子把汽车后备厢里的东西拿出来送回家里。这时王先生刚好开着电动摩托车出行,并因着急去医院看病,一直催促小赵把车开走。小赵认为,与自己相遇之前,王先生已自知心脏不适并要前往医院就诊,其急性心肌梗死是自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所致,与他的言语攻击并无因果关系,且自己说错话后很快向王先生道歉,并无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请被驳回

根据医院病例记载,2021年4月11日,王先生因“间断胸痛1月余,加重5小时”入院。王先生1个月前出现短暂心前区疼痛,5小时前因情绪激动发作心前区疼痛,持续不缓解超过30分钟,后于4月12日手术室全麻进行心脏搭桥手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小赵在小区内临时停车影响王先生通行,在被王先生催促时出言不逊,这个行为确有不当,应当予以批评;但是,小赵已当场就其不当言语多次向王先生表达了歉意,因此不足以认定小赵主观上具有侵害王先生人身权利的故意或者过失。

另一方面,根据生活常识,心肌梗死属于患者自身疾病,正常人不可能由于陌生人的一句不当言语就导致患病。从病历材料记载看,王先生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1个多月就有胸痛等身体异常情况,王先生也自述在当天与小赵发生纠纷之前就因心脏疼痛正要去医院,且小赵与王先生之间没有发生过肢体冲突或其他激烈的口角。因此,法院认定王先生的心肌梗死与小赵的一句不当言语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西城区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侵权责任能否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

本案主审法官、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马维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断普通侵权责任能否成立,需要审查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受害人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赵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王先生主张的损害后果也存在,所以,本案最关键的就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法官表示,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的后果,在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行为后果的发生。过失则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原本可以预见到后果或者危险,但因疏忽大意最终导致此后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会发生的后果,但相信能够避免,最终未能避免后果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上都是以可以预见行为的后果为前提的,如果后果的发生完全出乎正常人的预料之外,则不属于法律上的主观过错。

本案中,从当时的环境看,小赵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一句牢骚话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而且后续小赵当场反复向王先生道歉,一直配合警方处理,还积极协助王先生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这些事后行为也可以佐证小赵主观上并无伤害王先生人身权利的想法,因此难以认定其存在侵害王先生人身权利的主观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问题,法官表示,首先,王先生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就已经因身体不适要去就医,病历材料也证明王先生在纠纷发生之前一段时间就有心脏不适等症状。从医学常识上看,心肌梗死属于患者自身原发疾病,说明王先生在双方纠纷发生前就已经罹患心脏疾病,其心肌梗死需要手术治疗显然不是小赵一句牢骚话能够引发。其次,除了一句牢骚话,小赵没有实施其他辱骂甚至身体伤害行为。最后,小赵反复向王先生道歉,王先生作为患有心脏病的老年人,也应当予以谅解宽容,而不是让自己不良情绪影响自身疾病。综上,法院考虑整体案情,不认定王先生的心肌梗死及相关治疗与小赵一句牢骚话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提醒,并不是“谁受伤谁就一定有理”,并不是“谁受伤谁就一定能赢官司”,日常生活中,大家应做到文明礼让,知错就改,宽以待人。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