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合法的框架内保护自己的安全与尊严。然而,在正当防卫的议题中,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诸多复杂的情境。本期节目,我们就一起来聚焦这个既关乎勇气又考验智慧的话题。
正当防卫,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双方都动手了,怎么判断
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视频来源:莆田广播电视台)
构成“正当防卫”应符合五个条件
1.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造成损害。
构成“特别防卫”应符合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有9种行为你可能“自以为”是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不属于正当防卫,一起来了解一下: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原本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例外情形)。
林甄特邀嘉宾
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三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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