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是某眼镜店的验光师。2024年4月,有家长带着孩子来到钱先生工作的眼镜店,要给孩子配新的眼镜,家长拿出一张宜兴市眼科医院的验光处方单。这份开具于2022年8月的验光单显示,孩子当时的度数是近视425度、散光650度,联合光度达到1075度。

考虑到时隔一年多,为对孩子负责起见,钱先生就为孩子重新验了光。再次眼光发现,所验度数和医院验光单差异较大,孩子的散光度数已经上升了700多度。

钱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宜兴眼科医院的验光单上,建议孩子配多点离焦镜片。“多点离焦镜片一般要求联合光度不超过1000度,散光不超过400度。”钱先生认为,这名孩子根本不适合配多点离焦镜片。

他认为,抛开“多点离焦”镜片相对较高的价格不谈 ,多点离焦联合光度要在-1000度以内,散光不能超过-400,这是国内外各大机构共识。因此,钱先生选择给孩子验配了一副能满足实际需求,易适应、经济实惠的普通镜片,而非宣称可以近视防控的多点离焦镜片。

事后,钱先生出于一时激动,发了朋友圈:

但是让钱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是因为这个朋友圈竟然让市场监督管理局找上门来了。

今年6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找到钱先生,称他的行为涉嫌"商业诋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法条,商业诋毁的罚款起点是10万元。执法人员告诉钱先生,只要他向眼科医院道歉,取得对方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钱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执法人员表示,如果不接受,“就按正常途径走,还是处罚十万元以上”。

钱先生表示自己的质疑合理有据,拒绝道歉。6月24日,市场监管局向钱先生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书》中称,宜兴眼科医院提供了江苏点进光学眼镜公司和广州阿波罗光学镜片公司的回函,两份回函称可以生产散光650度的多点离焦镜片。市场监管局据此认定,钱先生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不实,涉嫌构成商业诋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钱先生拒绝道歉,《告知书》却仍然打算减轻处罚,仅仅"拟作罚款2万元"。

钱先生表示,自己发朋友圈属于正常行使批评权,他可以为局部措辞不当道歉,但市场监管局不应当动用公权力干预。“当然,我的措辞不当,侵犯了医院的名誉权,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市场局作为职能部门不应该干预。”钱先生说。

7月17日下午,记者到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目前下发的仅仅是告知书,还没有做出最终处罚,钱先生可以申辩。对于钱先生的质疑,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以案件正在调查为由,拒绝回应。(以上内容来自:荔枝新闻、我苏特稿)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商业诋毁?如何区分商业诋毁与商业评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主要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定:1.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行为人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相对人商誉的损害;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或者过失。

商业评论,是指在市场活动中,经营者公开评论他人产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行为。商业评论是经营者的言论自由,被评论者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正当的商业评论和不正当的商业诋毁的区别在于,经营者是否出于正当目的,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地进行评论,测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依据。经营者对于真实的事实进行评论,应当公正、全面、准确陈述,不得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特别是针对与自己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评论,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

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2645号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法律并非禁止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任何评论或批评,但评论和批评应当客观、真实且有证当目的。如果经营者依据真实的事实对其他经营者进行评价,即使这种评价会给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力带来负面影响,但由于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并不具有商业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并不构成商业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