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雨霞律师‍‍

南方周末《》一文,引发法律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广泛而热烈地讨论,专家学者纷纷诟病这一“超羁押措施”,倡议废除。司法实践中,指居似已成刑辩律师最深的痛,当事人往往因非人虐待、威胁、恐吓而按侦查要求虚假供述,辩护律师会见难,调取监控视频难,排除非法证据更难。指居这项原本只是通过特定方式限制而非剥夺个体自由的法律措施,在某些情境下已然异化为非法羁押的温床,其实践操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渐行渐远,乃至背道而驰。当权力的天平失衡,监督机制缺位,或是被滥用于追求不正当目的时,这一制度便悄然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成为侵犯人权、破坏司法公正的利器。

谈及指居,有两位当事人笔者不能不提及,他们都曾在法庭上声泪俱下控诉指居期间饱受令人发指、惨绝人寰的刑讯逼供。一位是湖南省株洲市的前首富许某,他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十七项罪名,一审被判二十四年。他自书几百页《申冤状》大篇幅控诉如何在刑讯逼供下按要求背诵、捏造供述,指居期间又如何受五马分尸、老虎凳、洗衣粉水刑等折磨,最令人恐惧的是办案人员把长别针拉直后刺入他腰部,直刺内脏,连刺四小时后再逼他喝下尿和臭袜子混和的污水。种种酷刑加上连续一个多月被绑老虎凳上无法休息,身高一米八几、长年运动,身体健硕又正值壮年的他血压直冲180,持续大小便失禁。到看守所时,他已形容枯槁,呆滞恍惚,他哭诉在指居点被打几千上万个耳光,吃饭时嘴巴咔嚓作响,但相比其他刑具的折磨,打耳光对他而言已是最幸福的“享受”。被送看守所后,他仍持续流了好几个月鼻血。

他一审拒绝委托法援,家属委托的律师又因种种原因无法介入,最终全靠自行辩护,庭审中他展示了各类大小伤口并申请排非,均未获支持。笔者作为二审辩护人介入时,他已从指居点出来一年多,身上仍有十八处伤痕清晰可见,代他申请伤情鉴定并调取监居点视频都被驳回,二审最终经书面审理维持,他誓用余生来申冤。

另一案件是长沙的刘某强等被控套路贷诈骗涉恶势力犯罪案,几乎所有被告人都控诉遭受刑讯逼供并申请排非,我当事人写了整整八页控告材料,从衣食住行审讯等方方面面控诉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他表示指居期间受到集中营式管理,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包括最基本的生活权,不能刷牙、洗脸,吃饭、睡觉、喝水、上厕所、洗澡、说话都要经报告批准,违背正常生理需求限时限次。指居房间全用木板封死,不见一丝阳光,门还用棉被封起来,只能借助排气扇换气,一旦不按要求供述就立马关停排气扇,令人窒息。指居前72天都被迫戴眼罩过着暗无天日恐惧的日子;半年都戴手铐(除洗澡时能松开20分钟,而半年只获准洗澡九次),导致手臂严重萎缩。在一次持续一个多小时的暴打中,他被脱光裤子、鞋子踩踏下体阴部,造成包皮真菌和病毒感染溃烂,没有医生治疗,多次申请才拿到一些药但毫无起色,四个月后获得一只阿昔洛韦才有好转,半年后到看守所得以康复。他在指居点还听到多名同案被告人被殴打的惨叫声。同案被告人还反映,因长期不让吃饱,长期久坐,连续一个月没有大便,双腿浮肿,屁股溃烂。有被告人称每次大便都要用手套个垃圾袋伸进肛门里抠,抠出一粒粒羊屎蛋样坚硬颗粒,鲜血直流。有一名被告人因不配合签笔录就被谩骂、抽耳光,双手反缚椅背“背宝剑”,被赤裸下身跪地抽打,被用槟榔扎下体再将槟榔塞入其口中。庭前会议及法庭调查中,被告人涕泗滂沱义愤填膺的控诉令在场亲友无不动容,为被告人的遭遇忿忿不平,但最终仅有极少几份笔录得以排非。两位有良知的指居点安保员到庭作证,证明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但证言未被采信。此案一审开庭时大多数被告人就已被羁押三年多,现一审开庭结束又过去了8个月,部分当事人的羁押时间已超过量刑刑期,家属多次申请取保未获批准,法院的答复是一般不会按最低刑期判决,可能多判几个月。既然未作判决,又是谁有权认为要多判几个月,谁又有权超量刑幅度随意羁押?据说此案在某中院的分案部分,开完庭八个月后又要再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又要举证质证。

指居期间的刑讯逼供司空见惯,但这两个案件中的刑讯手段之惨无人道,证言内容之荒唐无逻辑实在令知情者震惊,令旁听群众义愤。“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被告人饱受半年精神蹂躏,肉体折磨后,再因自己虚构的事实被控犯罪领刑,甚至终身监禁,于其个人于其家庭乃至于其整个家族是何等无辜,何等不幸,又是何等悲凉。

以指居为名玩出的花样太多,笔者重点要谈的是以指居为名的非法羁押。被批捕的嫌疑人依法应送看守所执行,不符合指居条件却被违法指居的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典型如疫情期间打着隔离防控幌子把人非法关押审讯。笔者代理广东某市一起涉黑恶案件,嫌疑人被羁押后已送看守所正常羁押一周多,突然又被以防控隔离之名带至精神病院隔离一月余,期间,侦查人员可以随意审讯随意进出,这种操作目的不言自明。

前述情形是把需羁押人员羁押到不该羁押的场所,而那些把本不该羁押的人员以指居之名羁押的行径,就更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之严重侵害,相比之下更为恶劣。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符合逮捕条件且具备五种特殊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才能适用监视居住。然而,笔者代理的一起安徽公安机关跨省抓捕寻衅滋事罪案,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未予批捕,公安机关却立刻从看守所把人带走关至酒店进行指居。辩护人多次交涉,指出检察机关既然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不能再非法限制嫌疑人自由,更不能以指居为由非法羁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印发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2014年1月21日)第5条明确:“问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合法?答:刑诉法修改后,监视居住成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因此,除刑诉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如果案件经进一步侦查取得新的进展,已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可以重新提请审查逮捕或者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发现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直接予以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故此,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嫌疑人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行为违法。

经多次沟通,侦查人员也向律师指出他们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人,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但辩护人认为,他们显然忽略了这几个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符合逮捕及监视居住条 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人,是检察院在公安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经审查证据、事实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以原有的证据、事实来决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逮捕替代措施。后续如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也应该重新启动拘留、报捕等程序再依法侦查、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也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在新一轮的侦查办案过程中,发现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新事实、证据,应按程序依法送交看守所执行,对满足逮捕条件且符合监视居住规定的人员,才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非私设公堂。如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在接到不批捕通知后先将被拘留人员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案嫌疑人自看守所释放后一直失联,家属找寻近四十八小时后才被告知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具体场所保密。笔者在内的辩护人遂向当地各级公安、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解除监视居住并立即释放嫌疑人。经过持续控告走访,嫌疑人在被指居五天后被公安机关重新报送检察院批捕。嫌疑人后来表示,在指居的那几天精神近乎崩溃,被关押在一间狭窄的房间里,从早到晚什么都不准做,什么都没有,还要被两名监管人员盯着,大眼瞪小眼,每天只能围着床来回行走以打发时间,才几天时间他就开始失眠头晕恐惧吃不下东西,比看守所难熬得多。这样的变相羁押下,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很容易突破,甚至用不上刑讯,这也正是所谓的熬鹰战术。

事发后不久,当地公安机关向辩护人所在司法局邮寄了《告知函》,称辩护人对当地侦查机关恶意投诉,希望司法行政部门查处。所幸此事的是非对错还是很容易分辨,司法行政部门有立场讲原则查明事实后作出了公正处理。本案当事人及家属也一直在控告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有知名媒体人撰写了调查报告,但也遭遇了投诉。

我们满怀期待,此次专家学者的深切呼吁能够成为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不仅促使指居制度在必要时进行深刻的改革乃至重新审视其存续必要性,更期待能触发一系列全面而深入的纠查与整改措施,彻底根除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特别是屈打成招的恶劣行径,让那些违背事实的虚假口供不再成为将无辜者推向深渊的残酷工具。

(作者李雨霞,系法天刑辩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