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低收入群体就业积极性,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增收致富,助推共同富裕,2022年6月龙湾区出台了《龙湾区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办法》(温龙政发〔2022〕13号),将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办法实操化,有效激发社会救助对象增收的内生发展动力,促进低收入群体就业,帮助困难家庭平稳脱贫。政策实施两年来,共惠及困难群众80户、181人,涉及社会救助资金182.87万元。

一、什么是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

对新申请及在册的低保、低保边缘户的社会救助家庭实施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时,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对低保、低边家庭成员就业后,第一年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及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后,3年内取得的就业收入均不计入家庭收入,在执行完成上述政策后,再给予就业对象就业成本扣减,减轻社会救助家庭脱贫负担,巩固家庭收入稳定的缓冲期,扩大家庭内生发展成长的空间。

二、怎么进行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

对新申请及在册的低保、低保边缘户的社会救助家庭实施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时,需进行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的,按健康、残疾、重病类别分类实施: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除因疾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和身体残疾的人员外,对未实际就业,无社保、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或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按照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收入;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有实际就业行为,且月就业收入不低于龙湾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对象,可申请享受相应的就业成本扣减待遇,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二)在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员按相应办法认定就业收入后,可再申请享受就业成本扣减待遇。

1.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际未就业的,不计就业收入;如有实际就业的(含辅助性就业),在认定家庭收入时,取得的就业收入中不超过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2.视力、言语、听力一、二级残疾人:实际未就业的,不计就业收入;如有实际就业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扣减就业成本。

3.三、四级残疾人对象(除精神、智力残疾外):对未实际就业,无社保、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或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三级残疾人对象(除精神、智力残疾外)按照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认定家庭收入,四级残疾人对象(除精神、智力残疾外)按照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认定家庭收入;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如有实际就业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扣减就业成本。

(三)在劳动年龄段内,重病患者,如患病期间未有实际就业收入的,不计就业收入;如患病期间仍有实际就业收入的,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慢性病或突发性疾病的对象持有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避免重体力劳动”“建议休息”等医疗诊断证明的(证明期限以书面记载为准,无记载期限的为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未实际就业,无社保、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或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龙湾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收入;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如有实际就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三、哪类人哪些家庭得到了政策惠及

如:海城街道低保户吴某某(49岁),救助保障人数为4人,每月享受低保金928元。家庭实际月收入为吴某某就业收入2280元+女儿就业收入(4000元-第二年就业免计2280元*0.5)+婆婆养老金收入750元-医疗刚性支出510元-教育刚性支出500元=4880元,月人均收入为4880元/4=1220元,家庭收入已超标且超过渐退期。根据《龙湾区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办法》,扣除就业成本后,吴某某家庭实际月收入为吴某某就业收入(2280元-就业成本684元)+女儿就业收入(4000元-2280元*0.5-就业成本684元)+婆婆养老金收入750元-医疗刚性支出510元-教育刚性支出500元=3512元,月人均收入为3512元/4=878元,符合低保经济状况认定,故吴某某一家目前仍能在低保保障范围内。

再如:永兴街道低边户郑某某(57周岁),保障人数为3人。家庭实际月收入为郑某某就业收入3300元+配偶养老金收入2427元+儿子就业收入(2280元-第二年就业免计2280元*0.5)=6867元,月人均收入为6867元/3=2289元,家庭收入已超标且过渐退期。根据《龙湾区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办法》,扣除就业成本后,郑某某家庭实际月收入为郑某某就业收入(3300元-684元)+配偶养老金收入2427元+儿子就业收入(2280元-2280元*0.5)=6183元,月人均收入6183元/3=2061元,符合低边经济状况认定,故郑某某一家目前仍能在低边保障范围内。

又如:永中街道低边户王某某(37周岁),保障人数为5人。家庭实际月收入为王某某就业收入3000元+父母养老金收入4780元+配偶就业收入3957元=11737元,月人均收入为11737元/5=2347.4元,家庭收入超标且过渐退期。根据《龙湾区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办法》,扣除就业成本后,王某某家庭实际月收入为王某某就业收入(3000元-就业成本684元)+父母养老金收入4780元+配偶就业收入(3957元-精神残疾就业成本2280元)=8773元,月人均收入为8773元/5=1754.6元,符合低边经济状况认定,故王某某一家目前仍能在低边保障范围内。

(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