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发布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第35条“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法学界呼吁多年的限制犯罪附随性制裁措施的问题终于向前迈出了巨大一步。
所谓犯罪附随性制裁措施,往往不规定在刑法中,而是在其他法律或政策,甚至是社会公约当中对于受过刑事处罚人员的限制,比如:前科报告制度、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办理入职时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时对两代或三代人无犯罪记录的要求。
这些出于惩前毖后的需要,本也无可厚非,但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实践中重刑主义的倾向,导致刑事打击面较宽,一些较轻微的非暴力性的犯罪,例如:酒后挪车被抓、正当防卫过限的轻伤害案件、一些经济、金融犯罪中的职工从犯等等,或是事出有因,或是无心之过,一旦遭到刑事处罚,犯罪记录就会伴随终身,甚至影响下一代,这样对于他们的惩罚似乎就过重了,也不利于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帮助他们真正回归社会,反而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二次犯罪。
因此,法学界一直在呼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或是进行轻罪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也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已经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纳入,即:
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两高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但以上仅限于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2023年8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联合发表了题为《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及其制度供给》的文章,其中指出:
面对大量的轻罪案件,我国单一的刑罚,加之更为严苛的前科处罚(前科报告、职业限制、政审等),使得很多轻罪案件展示出“轻罪不轻”、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倒挂”现象,这容易把轻罪之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它对职业的限制没有考虑职业的关联性,违反比例原则。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清理。
如今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得以明确,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次重大进步。
南宋理学家真德秀有云: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犹政事之必因风俗也。为政而不因风俗,不足言善政;为法而不本人情,不可谓良法。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是对法律之外人之常情的回应,是为冰冷的法律条款增加了一道温情关怀,也是对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贯彻。
有良法必有善治,让我们拭目以待。
张和玉,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做业务: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