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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方周末》报道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昨天法天刑辩团队的李雨霞律师写了一篇《》,引起读者的共鸣与反响。我今天想就个人作为兼职律师在湖南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及其相伴而生的刑讯逼供问题谈一谈,为何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很多学者建议要对此进行大改。下面所列举的案例,都是我自己办案经历,也曾经跟湖南省政法部门的领导汇报过,对真实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湖南湘潭侦办的朱红建涉黑案

2018年5月20日,湘潭市公安局在未出示刑拘手续的情况下,对长沙望城区的房地产商朱红建进行抓捕,并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长达五个多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朱红建的辩护律师无法会见。2018年11月15日,湖南省公安厅才以该案涉黑为由,指定湘潭市公安机关管辖。

朱红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到极为严重的刑讯逼供。据朱红建本人陈述,他被关押在鑫洁商务宾馆311房间和8216房间,关押期间,遭受过疲劳审讯、羞辱、打耳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罚站、罚跪,“背宝剑”、被办案人员吊起来打,灌盐水、辣椒水,最后甚至逼迫吃屎……尤其是2018年8月13日至9月9日,朱红建遭受了近一个月的残酷的刑讯逼供。期间虽然没有笔录,但一直都在讯问,并对朱红建有持续的刑讯逼供,在获得其认罪供述后,从9月11日开始做笔录。

朱红建被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期间,于2018年11月26日早上8点左右被带离看守所,中午一点左右到邵阳市公安局看守所B16监区。根据朱红建本人陈述,2018年12月11日上午,朱红建被带到邵阳女子看守所15监区一个中间没有栏杆的提审室提审,省纪委925专案组的杨志、羊智辉、周艺潼和一名姓吴的主任对朱红建进行刑讯逼供。吴主任上来就用皮鞋踹朱红建一脚,口中骂道:“你这个畜生,你不老实搞死你”。杨志、羊智辉、周艺潼三人一起上来把朱红建压在地上,用脚踩着朱红建的头。周艺潼用手肘打到朱红建的腰上,痛得其一周都不能直着走路。没饭吃,没觉睡。没办法,朱红建就按办案人员的要求,编了行贿330万。过了两天,办案人员说330万少了,谢进已经全部交代了,有1000多万。朱红建说没有,他们又动手了。手铐铐在手上,周艺潼把手铐一提,把朱红建手上的伤提烂了,鲜血直流,然后周艺潼就要朱红建蹲在地上三个小时,朱红建蹲了一个小时一身疼就蹲不下去了。为了活命,朱红建就在原来330万的基础上面每次加了10万、20万、30万不等,一起加了220万。之后,每次监察委的调查人员来讯问朱红建,他都是按照这个口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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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建案宣判现场

朱红建对所指控的罪名不认罪,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均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没有获得检察院和法院的采纳。尽管庭审中控辩争议很大,朱红建最终还是被顶格判25年,二审不开庭维持。该案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属于被拔高凑数的涉黑案件,朱红建本人在桂林监狱服刑,一直不认罪,也不要求减刑,目前已经委托辩护人提出申诉,目前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中。

二、株洲公安机关侦办的杨建军等涉黑案

株洲市渌口区法院审理的杨建军涉黑案中,本人代理了被告人伍娅的辩护。被告人伍娅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6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了解到,伍娅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打耳光、辱骂和恐吓之后作出,在经过办案人员修改以后,报领导同意,才让她逐字逐句背诵,形成2019年5月31日的讯问笔录。该份笔录名义上是由醴陵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两位讯问人员进行,但株洲市公安局两位讯问人员在场协助。笔录中有“你之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情况是否属实”,但此前并无笔录。其中提到的“目的是造声势,给租户造成压力”,“重新签合同多收租金”,“就是为了获利”,“我觉得这是违法的,是不公平的,是一种典型的强迫行为”等内容,均不是伍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事实,而是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要求配合陈述。第二份讯问笔录,是2019年6月14日,由第一次在场的两位株洲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进行讯问,内容跟前一次完全一样,也是让伍娅背笔录。因此,该份笔录文字表述与5月31日笔录的雷同之处高达99.9%,完全是复制粘贴。由于雷同度太高,株洲市公安局这两位办案人员又于2019年7月25日给伍娅制作了第三份讯问笔录,经比对,雷同度依然高达约90%。显然,这属于重复性供述。在庭审过程中,伍娅详细叙述了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刑讯方法、具体证人等线索,在庭审笔录上有完整记载。

  杨建军案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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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军案宣判现场

在2020年6月29日下午的法庭调查讯问被告人阶段,面对公诉人的讯问,同案被告人詹飞龙的回答与之前在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有重大差别。詹飞龙声称:“在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供述基本不属实。”面对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讯问和发问,詹飞龙回答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做的笔录基本不属实,在监视居住期间,我见到他们办案的情况都不正常。”“每天晚上十二点睡觉,白天早上六点起床。提审我的时间基本都在晚上十二点之后。”“当时是公安在做口供的时候,多次提示我,打印了一张十多页纸的笔录,让我天天拿着这个东西背,我没办法。”“笔录上所做的内容基本上不是我真实的陈述。”“侦查人员基本是十二点之后对我进行讯问,一般时间从十二点到第二天早上五点,晚上讯问过程中基本没有给我休息时间。白天基地不准我们休息,睡觉。”“晚上对我进行讯问,签的都是第二天的时间。”“在监视居住的后期讯问的时候他们有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的供述也不是我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开始在刑侦大队对我刑讯逼供了一个下午,在刑侦大队的休息室,一个姓王的王队长,芦淞刑侦大队的陈晖副大队长,一个实习生戴眼镜的,对我进行刑讯逼供。”以上陈述,是被告人詹飞龙在法庭讯问阶段所作,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合议庭也已经充分听取。

詹飞龙在庭上明确指出,在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9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供述,是在一个公安机关的专门的办案场所,遭受了办案人员的非法拘禁、殴打、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晚上审讯白天不给睡觉,拿着办案人员事先准备好的笔录背诵口供,在指供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其本人也声称其供述基本不是自愿的供述,基本不属实。辩护人注意到詹飞龙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遭遇,其情况与我的委托人伍娅如出一辙:都是在公安机关专门的办案地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是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背诵事先准备好的笔录;都遭受过侦查人员的殴打,刑讯逼供:都反映有疲劳审讯的情况;都是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侦大队负责侦查讯问,而指定到醴陵市公安局,又由渌口区派出所执行,羁押在专门的办案场所。

该案虽然启动了排非程序,但最终没有排非,合议庭还违法剥夺了同案被告人律师的申请排非权,该案多处程序违法非常明显,但这样的案件还获得了湖南省高院评比的十大优秀涉黑案。

三、株洲醴陵侦办的许爱民、吴增明涉黑案

2019年6月3日,吴增明被株洲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0月7日,株洲市公安局指定由醴陵市公安局管辖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醴陵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批准逮捕,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2020年10月11日转到株洲市看守所。2020年10月9日移送醴陵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4日起诉。在留置和指居期间,有如下非法取证:

吴增明在与律师会见的过程中,叙述遭受刑讯逼供的经过。2019年12月3日吴增明被醴陵市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2020年6月2日的六个月时间内,吴增明日日夜夜带着手铐,不管吃饭,洗脸,大小便,写材料手都不给解开戒具,包括晚上睡觉,唯独只有上级检查才会解铐,待检查完后继续戴铐。这违背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4月5月期间,在醴陵市防腐教育基地(滴水井)的13号房间,审讯时,公安主审干警张队长(绰号滑哥)、朱军、 高小伟、郑清阳四个人为一组,由于吴增明交代的涉嫌犯罪行为事实情况满足不了专案组指挥部的要求,致使张队长四人挨批评之后,张队用拖鞋抽打吴增明头部、脸部多次,还骂吴增明使他挨领导批评,如不积极配合将会长期打他。然后,张队长安排其同事将吴增明涉及的每件事都按指挥部意见整理讯问材料,之后再打印让吴增明背熟牢记,再集中做讯问笔录。吴增明在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控告信》中说,笔录材料的所有行为事实均不是吴增明本人的真实供述,而且还要吴增明按照讯问笔录书写自述材料,逼其签字,按手印。指定监居期间,吴增明能经常听到隔壁审讯室其同案邹飞马、蒋大明、贺志宏等人被刑讯逼供,打的哭喊求饶声振响,全室内都能听到。此后,吴增明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继续做了一些认罪供述,这属于重复性供述。

吴增明还告诉辩护律师,监视居住期间有纪监委王委员,公安王德胜支队长,贺大队长多次诱他交待问题,说是根据他和吴娟的态度,已经报省纪委批准,吴娟能够随时释放,并还让他和吴娟互通书信,看视频,诱哄他们交待问题。2020年5月30日左右,市纪委八室副主任曾广特地到13号房间提审吴增明,扬言要他再想好许爱民是如何利益输送芦淞区干部,取得环洲城项目的事实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将“许爱民站着进来,躺着出监狱(意思要判无期)”,还强调讲这是为他好,免得担心许爱民今后报复。此外,纪监委和公安等办案单位还诱骗其认罪认罚,承诺其女儿吴娟可以回家,儿子吴崇玮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回国。2020年9月27日,吴增明发现办案单位给自己列了14个罪,女儿吴娟4个罪,儿子吴崇玮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才知道上当受骗。吴增明于2020年10月18日起写了一些控告材料和案件情况,想跟检察机关反映,都被专案组干警收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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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爱民、吴增明案宣判现场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及时提交了排非申请,醴陵市检察院不予处理,径行起诉。直到审判阶段,检察院才寄送不予排非的书面告知。我们不得不在庭前会议中再次提出排非申请。在一审阶段,我们才知道,第一被告人许爱民在指居期间遭受的酷刑更为残酷,简直是令人发指。而且,许爱民还不给委托律师辩护,由于其拒绝法援律师,全程不得不自行辩护。一审重判后,赵德芳律师和李雨霞律师担任了其二审辩护人,获得了其陈述遭刑讯的详细情况。可怜当地知名企业家,被折磨得生不如死,倾家荡产。该案定涉黑四个特征居然只认定了三个,程序与实体均存在重大问题,二审居然也不开庭直接维持。目前许爱民在申诉中,吴增民因遭刑讯造成身体重大伤害,服刑期间多次下病危通知,目前生死未卜。

四、长沙公安局侦办的刘立强等涉黑案

2020年5月27日凌晨,长沙市、县两级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名义将刘立强带走,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羁押。家属委托的律师长期得不到会见。侦查机关对刘立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刘立强涉嫌的诈骗罪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本身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案件的监视居住,其本人在长沙也有固定住所,不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使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不应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进行。因为刘立强被关押的场所,是长沙市公安局设在维也纳酒店(会展中心店)的一个专门办案点,租了其中的一层,改装成羁押场所,封死门窗,正常旅客无法进入该层。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2020年7月中旬,家属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说被监视居住的人被囚在长沙县某宾馆,长日戴黑面罩,不给饭吃,不让睡觉,淋冷水吹冷风,24小时坐老虎凳,屁股已烂了,腰不能直立,遭遇残忍吊打等刑讯逼供,逼迫他们认罪。上述情况,在本辩护人会见过程中得到刘立强本人验证。

2020年11月12日,我作为刘立强的辩护人在维也纳酒店(会展中心店)黄兴派出所会见了尚处于指居期间的刘立强,因有办案人员在场,刘立强只用手势和哑语暗示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自己受不了,做了认罪口供。因2020年11月20日刘立强的耳朵被打穿孔,12月1或2日办案人员带刘立强去长沙市第八医院耳鼻喉科就诊,有挂号,有检查,还取了头晕耳鸣的药,可以去该医院调取相关就诊记录,目前还没有完全痊愈。

2020年11月27日,刘立强被关押到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进行了几次会见,发现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刘立强依然遭到刑讯逼供,地点是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二楼没有物理隔离的房间。刑讯时间是2020年12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应该有监控可查。刑讯的方法除了背铐、殴打,还有用袜子塞嘴,矿泉水淋脖子、淋鞋,参与刑讯的人员叫王为佳。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刘立强被单独隔离关押,无法晒太阳,没有放风,不能看电视、看报、看书,不能上厕所(用矿泉水空瓶接尿),后办案人员采取了密集的提审,几乎每天全天候地提审,律师要会见必须先预约,得到办案人员的允许。

2020年12月15日,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再次会见刘立强,他详细叙述了自己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关在维也纳酒店会展中心分店七层8738房,三个月没上过床,被长期铐在凳子上,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打耳光,不给吃饭,每天只给一个馒头,不给睡觉,背铐了一个月,还经常被打,用烟头烫,至今脚上还有伤。在指居期间,大部分时间不能洗脸、不能漱口,屎尿拉在裤子里,感觉生不如死。其在讯问座椅上刻下了刑讯逼供等字眼。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刘立强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继续做了一些认罪供述,这属于重复性供述。这些认罪供述,都是此前刑讯逼供的影响下作的,违背真实性和自愿性,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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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刘立强家属持续举报而落马的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宽

我的助理吴昙律师会见了同案被告人刘鸿。据刘鸿陈述,其在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做笔录时,因自己所述具体事实和内容与笔录记载不符,刘鸿提出异议,要求更改,遭到拒绝,并遭到殴打和罚跪,且连续多日每日仅让刘鸿吃半个馒头,晚上不让睡觉,致使142斤的刘鸿在监视居住期间体重下降到八九十斤。刘鸿于2020年7月8日做笔录时,公安机关将打印好的笔录拿出让刘鸿背诵。如果不按照笔录记载背诵,继续挨打。刘鸿于2020年7月21日在黎托派出所做笔录,公安机关记载的笔录内容和7月8日内容一样,因有录音录像,刘鸿此次遂提出异议,要求更改,公安机关后将此次笔录作废。回到监视居住地点,刘鸿再次遭到罚跪,被戴上摩托车头盔,向脸上、身上喷辣椒水,每日只让刘鸿吃一顿饭,持续至2020年8月7日。刘鸿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因被殴打、惩罚,腰部疼痛难忍、难以站立,于10月27日于长沙中医院就医拍片,经诊断为腰椎突出,医院开具的诊断、药物均在公安机关处。2020年11月28日移送长沙市看守所羁押后,刘鸿于2020年12月9日被带至长沙看守所二层无监控房间,罚跪数小时,并被警官踩踏肩膀等。刘鸿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和看守所羁押期间,公安机关为获取不实笔录,采取打骂、挨饿、恐吓、罚跪、浇辣椒水、淋冷水等多种违法手段,造成刘鸿身体受损,已构成严重的刑讯逼供。

五、重大案件中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建议

本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我在各地代理了一二十个涉黑案件,唯有湖南境内的涉黑案件全部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全部有刑讯逼供情形,指居率和刑讯率双双100%,令人震惊。据我所知,湖南益阳的罗树中案,刑讯逼供更为惨烈,被告人肋骨被办案人员踩断,生殖器被电废,被逼吃屎喝尿,他女儿罗灿宏天天在抖音和快手上控诉,言辞恳切,如子规啼血。

中国法治指数评价多年把湖南排在倒数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湖南政法系统存在的问题。刑讯逼供一直以来都是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中的重点,很多地方近乎绝迹。但刑讯逼供在湖南却屡禁不止,死灰复燃。以上重大涉黑案件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虽都有具体线索和证据证实,但检法两家讳疾忌医,要么不予启动排非,要么坚决不予排非,其态度也令人遗憾。

作为研究刑事诉讼法多年的学者,我曾经在《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发表《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刑讯逼供》、在《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发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为例》等多篇论文,提出过治理刑讯逼供的方法和思路,立法建议也被后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所吸收。但我认为,此次湖南涉黑案中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警示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在适用过程中的漏洞。我个人认为,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避免利用异地管辖规避及时送看守所的做法,防止经批准才让律师会见的错误做法。刑讯逼供只能在缺乏监督的场合才能发生,不及时送看守所、长时间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让律师会见,都是导致侦查中刑讯逼供发生的原因,故刑事诉讼法才规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涉黑案件既然不属于立法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经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就应该尊重立法精神,坚决杜绝通过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的方式进行规避。

刑讯为何与“指居”相伴而生?因为指居是没有外部监督的羁押方式,律师无法介入,甚至亲属都不知道人关在何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多针对取证合法性的规定都无效。而在湖南的某些案件中,不仅仅是规避刑事诉讼法,而且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比如长沙刘立强案,其在长沙本地有固定住所,罪名最初为诈骗罪,根本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而长沙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却违法采取了指居措施,将其关押在专门的办案点,且不允许律师会见,这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理论上说存在救济途径,检察机关就可以进行侦查监督,但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嫌疑人跟检察官述说了刑讯逼供过程,不但没有在笔录中得到记录,而且被打得更严重了。这个案件自2020年起以涉黑侦办,后分案以涉恶起诉,坚决不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不并案审理,不调被告人手机上的证据,也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至今四年多,仍无一审判决,2024年8月5日仍要补充开庭。这说明检察机关监督这条救济途径在实践中出了问题。个人建议,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把排非贯彻到刑事诉讼全过程,就应该畅通救济渠道,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比如在提审时应有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刑讯逼供问题必须有调查有回应,若发现违法必有纠违通知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和争议,应启动检察官联席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实践中不能落实,是湖南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比如,最为重要的第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第十七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这些规定若能落实并提供救济途径,那湖南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公正状态可以解决,法治也能大大提升。

具体而言,我在侦查期间通过会见了解到刑讯逼供的具体线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如果不调查核实、不告知怎么办?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具体场所、涉及具体办案人员以及具体的刑讯方法,检察机关应去羁押场所现场了解,提取场所监控录像和讯问同步录像,而不是不经调查而直接驳回。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像涉黑案这样的重大案件,检察院必须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进行监督和巡查,及时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遭受刑讯逼供,并允许律师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会见和查看。一旦移送看守所,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并与其辩护律师沟通,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尽量把非法证据排除在早期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供了具体线索要求排非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结果,而不是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一样不调查、不排非、不告知,这不仅是不作为,而且是与刑讯逼供的办案机关同流合污。在庭前会议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在有具体线索时,必须启动排非程序,且敢于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是走个形式。像长沙中院那样不调同录,不检查伤情,不允许保安作证,不启动排非,怎么查清刑讯逼供的事实?不启动排非,如何保证口供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审判为中心,树立审判权威,必须通过法院的程序性制裁,引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把非法证据排除走上法治轨道。

针对重大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以及具体的建议,我曾在过去的几年中致信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均石沉大海,没有回应。我甚至曾把近几年来发生在湖南的四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单独呈报给有关领导,除了个别办案人员被从轻发落及给与死者家属赔偿外,刑讯逼供问题依然没有获得公平公正解决。不得已,此次我如实公开上述内容,以期舆论监督。如果你认同观点,可以转发。为防被删,也可以滚动截图后再转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