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屏南县检察院按照上级院工作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加处罚款问题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处罚执行规范化”专项活动。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
调取涉加处罚款程序行政执法卷宗十余卷
制发检察建议5份
【基本情况】
本县某行政机关在办理屏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过程中未单独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在未就加处罚款履行催告程序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官释法】
一、加处罚款是行政执行罚的一种手段,它与行政处罚分属两种不同的行政决定,二者之间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加处罚款的作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及该法第四章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所设定的特别程序的规定。也即从决定时间上,为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晚于行政处罚时间;决定方式上,为载明特定事项的书面形式,而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某一条款。行政机关针对加处罚款事项,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未以书面形式单独制作加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分别对加处罚款的催告程序和申请期限作了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加处罚款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要完成加处罚款标准、金额告知和催告等程序,从而保障当事人知情及单独对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在未向被处罚人就加处罚款标准、金额进行告知和催告等程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间接侵犯了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不利于在此阶段化解矛盾。
【办理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屏南县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被建议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补充制发加处罚款决定书、催告书等相关文书,并在今后执法办案过程中规范加处罚款程序,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制作加处罚款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被处罚人;对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未缴纳的,严格落实催告程序,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项成效】
促成被建议单位组织行政业务培训2场,并开展案卷自查活动。对涉案案件补充制发《加处罚款决定书》,规范办案程序,做好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工作。促成被建议单位制定了《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需要走完的流程》流程图,杜绝出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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