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女碰上中年渣男!福建泉州,19岁少女认识40岁保安后,与他去酒店开房,第一次怀孕流产后,女孩仍对男方情根深种,后又为男方怀孕,因男方承诺会负责到底,女方生下孩子,不料男方迟迟不给抚养费,女方遂诉至法院索要19万,男方却说:女方关系很乱,孩子不是我的!

(案例来源: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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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倩是福建泉州人,很早就辍学闯荡社会,19岁那年搭乘摩托车时,认识载客为生的李毅,两人相谈甚欢,一段时间后,吴倩和李毅开房同居。

22岁时,吴倩第一次怀孕,当时李毅称,其儿子已到适婚年龄需找对象,要求吴倩一定要去打胎,以免事情败露会影响他儿子找对象,吴倩只好忍受痛苦去打胎

此次事件后,吴倩决心要与李毅断绝关系,但李毅不顾自己已经是当爷爷的人,还是死缠着吴倩,用种种花言巧语欺骗吴倩。

李毅经常打电话给吴倩,要她去他在大学当保安的住处过夜,吴倩无法割舍感情,并于24岁时第二次怀孕,李毅声称会对吴倩负责到底,要吴倩不要去打胎,吴倩信以为真。

可是到怀孕8个月时,李毅一直逼吴倩去打胎,经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告知已是大月怀孕,不能打胎,到了这个关键时刻,李毅不但不管不问,还把吴倩手机拉黑。

最后,李毅甚至把手机号换掉,不与吴倩联系,使吴倩不知如何是好,吴倩身为一名未出嫁的姑娘,整天挺个大肚子住在娘家,出入总会被人发现,村民议论纷纷,有的指指骂骂。

吴倩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创伤,没办法只好忍气吞声承受父母和外人谩骂,而李毅依然不管不问,就连吴倩到医院分娩也不去看望,一切让吴倩及家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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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倩25岁时,在洛江医院分娩出一名男婴,暂时取名为吴勇,怀孕期间吴倩按要求进行一系列胎检,到一切达到指标才能分娩,前后花去检验费若干。

吴倩分娩及坐月子用去2万多元,全部都是向亲友所借,李毅非但不承认,而且一切让吴倩自己承受,吴倩认为李毅非常缺德。

吴倩主张,李毅的一系列做法,给吴倩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让吴倩生不如死,拖累父母兄弟,已构成对吴倩的严重侵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吴倩抚养非婚生子吴勇;2.李毅一次性承担孩子抚养费10万元;3.李毅承担胎检费2万元、生产费2万元;4.李毅承担吴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李毅辩称:

1.吴倩品行不端,不仅与李毅发生关系,还与其他多名异性发生关系,不存在李毅诱骗吴倩,从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吴倩已是成年人,能够独立判断是非。

2.李毅同意非婚生子由吴倩直接抚养,也愿意承担非婚生子的抚养费,但因吴倩多次去李毅的单位吵闹,还去公安局告李毅强奸,李毅被开除后没有固定收入。

吴倩、李毅及非婚生子都属于农村户口,根据李毅实际情况,其除需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外,还有年老的父母要赡养,因此抚养费应按每月500元支付。

3.关于胎儿的检查费用,坐月子等费用,有些是非必然产生的,而且该费用已经支付,因此吴倩主张该项费用没有依据。

4.李毅并未造成吴倩身体或精神损害,因此吴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吴倩怀孕后,双方曾多次协商,吴倩也同意将胎儿打掉,李毅由此分三次支付2.8万元,且李毅已预付2万元抚养费,都应在抚养费中予以扣除。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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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倩因生育吴勇花费医疗费6766元,吴倩怀孕期间,李毅曾给付2万元,吴勇出生后,李毅未支付抚养费亦未抚养、照顾吴勇。

李毅曾向法院申请对吴勇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李毅、吴倩为吴勇的生物学父母亲。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对于抚养问题,李毅同意吴勇由吴倩抚养,故吴倩请求抚养吴勇予以支持。

吴倩要求李毅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请求一次性支付1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吴勇的实际需要、李毅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为每月600元。

对李毅在吴倩怀孕期间已支付的2万元,李毅主张是给吴倩打胎的费用,吴倩则认为是怀孕期间的营养费,但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

吴倩因生育吴勇支出的费用6766元,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且吴倩在怀孕期间以及生育之后确需加强营养,酌情认定该2万元用于支付吴倩孕期及产后的营养费、产检费及生育费。

吴倩要求李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吴倩收到的李毅的先予执行款3000元,应予以抵扣抚养费。

综上,判决吴勇由吴倩直接抚养,但仍是吴倩与李毅的儿子,李毅应支付吴勇自出生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按每月600元计算的抚养费给吴倩,驳回吴倩的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