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共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54件,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22件,新收数和审结数均逐年增长,呈现收结数量“双增长”态势。

从案由构成看,占比最高的为仲裁保全类案件,共新收6696件,约占70.8%;第二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类案件,共新收1613件,约占17.1%。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基本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所有事由,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伪造证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近年来,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出现实体化趋势,许多当事人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实体问题提出质疑。

近年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始终保持低否定率和高保全率。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审结1621件撤裁类案件,撤裁率为4.3%。除2022年因审结一批系列案件,导致撤裁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外,其他各年份撤裁率均保持在5%以内。审结的确仲类案件中,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6.9%,各年份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基本维持在10%以内。审结的不予执行类案件中,不予执行率占比6.2%,各年度不予执行率均维持在较低水平。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6693件,仅2件被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低否定率和高保全率反映出仲裁友好的司法环境已经初步形成。

此外,各类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苏州中院审结的“天恒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涉及基于“定增保底”条款有效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无锡中院审结的“苏南瑞丽航空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涉及第三方资助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泰州中院审结的“远大足球俱乐部公司”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涉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国际球员与俱乐部纠纷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适用《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