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认定原告主张的客户资源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只有客户信息中包含特殊的交易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阅读提示

不少人认为,自己的客户资源就是自己的商业秘密,与自己交易过多次的客户更应该是自己的商业秘密。正是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便委托律师作为原告起诉打击对方。直到败诉,才知道自己对于商业秘密中客户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多篇裁判文章。本期,我们选取最高法院的一则案例,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

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只有原告与客户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了特定的交易需求、价格范围、交易习惯等特殊交易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否则,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1. 原告石脉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日。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股东为李胜、雷钧、王国平、朱中六,经营阀门的生产、维修和销售。

2. 2011年8月10日,李胜、雷钧、王国平、朱中六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公司的销售业务信息,比如顾客名单及需求、产品技术要求、价格等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泄密。

3. 被告创民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3日,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中六。该公司与石脉公司均是主营阀门的生产、维修和销售,注册地址和石脉公司在同一院内。

4. 2017年-2018年期间,石脉公司与自己的客户云南铭超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达成多笔交易,收款人均为朱中六。

5. 创民公司在设立后其客户与石脉公司客户一样,朱中六作为石脉公司代表在接洽客户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公司客户信息给创民公司,通过抬高石脉公司标价,再以创民公司名义低价竞标,进而为自己谋利。

6. 2020年3月,原告石脉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创民公司、朱中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7. 2020年7月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石脉公司主张保护的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石脉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8. 2021年1月18日,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石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石脉公司主张保护的2个客户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一、只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最高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25份买卖合同不能证明客户信息特殊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石脉公司主张其与云南铭超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签定的合同及25份《工矿产品订货(买卖)合同》证明从2011年起石脉公司具有一定数量的公司为固定客户,主张因石脉公司客户数量较少,未形成固定客户名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脉公司在原审法院提交的其与云南铭超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四份合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12日。其与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时间分别为2017年4月14日、2017年11月10日。交易时间难谓长期稳定,且所属合同为格式合同,内容为产品名称、交易价格等一般性条款,并未形成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石脉公司在原审法院提交的25份《工矿产品订货(买卖)合同》亦为格式合同,其在原审中未提交上述证据的原件。即使上述合同真实性可以认定,前述25份合同也仅能证明石脉公司曾经与上述公司具有合同关系。因此,石脉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所涉客户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了特定的交易需求、价格范围、交易习惯等与从公知领域获取的一般交易内容相区别的特殊信息。

三、一般的客户信息不是商业秘密,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认为,因石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主张创民公司的客户与石脉公司客户相同,朱中六泄露公司客户信息给创民公司并非法获利,构成对石脉公司经营秘密的侵害的主张已无审查之必要,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虽存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对石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5号]

实战指南

第一,不是所有的客户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对这里第三款的理解需要注意,“以及”两字意思为只有客户信息同时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的情况,才构成经营秘密,才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如果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中只有“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挖客户”的行为也不都是侵权行为。

如果原告在起诉之初确定秘点时,未将“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纳入秘点内容,那么在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浅层客户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自然不存在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可见,并非所有“挖客户”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第三,经营秘密案件中,原告能否胜诉更多取决于原告律师的专业技术功底是否过硬。

作为当事人而言,要保护的就是被离职员工或者原合作方“挖走”的客户资源。这个客户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确实有被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败诉,并不是因为原告实际被剥夺的客户资源不值得保护,而是原告申请法院保护的客户资源不符合法律要求,最终才落得败诉结果。可见,客户资源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更多的是取决于原告律师确定秘点时的技术功底。如果委托的律师专业技术不过关,最终吃亏的就是当事人自己。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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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