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相信不少人都听说过,在当年媒体还并不是那么发达的年代,该案被称为“舆论影响审判第一案”,也是正当防卫制度首次推进舆论漩涡,下面陈律师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此案。
09年,22岁的邓玉娇在湖北省巴东县的雄风宾馆做服务员,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黄德智和财经所干部邓中佳相约到镇上的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三人正准备去做“异性洗浴”时,发现了正在洗衣服的邓玉娇,黄智德便想让邓玉娇陪同洗浴,邓玉娇解释自己不做这种服务,并摆脱了黄智德的拉扯进了休息室。
黄智德紧随其后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来,得知情况后拿出一沓钱一边辱骂,一边抽打邓玉娇的面部。当时房间内的其他服务员帮忙劝解,邓玉娇两次想要趁机逃跑,都被邓贵大推坐在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用脚蹬开扑上来欲行不轨的邓贵大,邓贵大继续扑上来时,邓玉娇拿出一把小刀向邓贵大一顿乱刺,也刺伤了上前阻拦的黄智德。
面对倒在血泊里的邓贵大,邓玉娇没有跑,而是主动报警,警方到来后将邓玉娇带走。 后来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智德经鉴定受轻伤。
起初,巴东警方认为这就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直到后来全国各级媒体的报道铺天盖地地袭来,邓玉娇被称为“中国第一烈女”,社会舆论展现“一边倒”的情况,大多数人都认为邓贵大是死有余辜,评论他是政府官员利用职务淫威侵犯弱女子,邓玉娇甚至被冠以维护自己贞洁而奋起反抗的英雄女侠形象,甚至网民们还自发性创造了例如《玉娇曲》、《浪淘沙咏娇》、《邓玉娇本纪》、《烈女邓玉娇传》、《女侠邓玉娇传》和《生女儿当如邓玉娇》这些作品,以表对邓玉娇的赞誉。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2009年6月,巴东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书显示,根据法律规定,邓玉娇在遭到邓贵大等人的骚扰、猥亵之时,进行的反击带有自卫性,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由于案发后她主动报案,并且经法医鉴定,其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疾病,所以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陈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得到了高人指点,由于案发时还有很多邓玉娇的同事在场,客观来讲,邓玉娇并没有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明显属于防卫过当,法院认定她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由于存在自首情节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免予刑事处罚。从法律效果上,邓玉娇确实构成了犯罪,但是社会效果上,老百姓实际上关注的并不是适用什么法律,该怎么判,而关注的是邓玉娇要不要去坐牢,要不要接受处罚,因此法院的判决一方面不违反法律,另一方面让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令网民拍手称快。
下面陈律师带领大家分析一下,这份判决的法律依据。
一方面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当时并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一死一伤,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因为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一方面,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联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系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邓玉娇杀人后并没有走,而是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属于自首。最终,法院据此判决对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媒体的回访,案件审理结束后,邓玉娇已经被安排进入恩施州电视台工作。邓玉娇属于在编工作,拿的是省级财政工资,与电视台微波站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邓玉娇当前的这份工作,主要来自湖北省的意愿,一位知情者说:“恩施州当地政府当时并没有这个想法,是更高层领导的意见。”感情方面,邓玉娇也已经重新开始了一份感情,对方是恩施本地的一位男子,对于这段经历,男方也没有表现出任何的芥蒂,两个人于2012年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陈律师借这个案子也想提醒大家,尽管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推进,但是难免有些地方是法律照顾不到的,不得不承认媒体对邓玉娇事件及时的报道,网络的强力扩散,是地方政府反应迅速的原因之一。邓玉娇的故事被写进了最高法《年度报告》,也是电影《天注定》的由来,这些都体现了这个案子的影响力,正如一位记者所说,至少这件事情,是因为网络的传播才引起高层的关注,不管是从恩施州还是到省里。所以,当遇到一些冤案,难案时,及时向媒体求助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是新媒体发展到今天,也早已不是十几年前那么简单,需要通过专业渠道进行联系,结合律师意见,才能够得到最高效的报道、最好的曝光效果。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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