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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激励广大警务辅助人员担当作为,近日,海东市公安局研究出台《海东公安机关辅警长选拔聘任管理办法(试行)》,这将进一步提升辅警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极大增强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办法》依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充分结合海东公安辅警队伍实际而制定,共六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条件、选拔聘任、考核评价、正向激励及附则等,着力从制度层面解决辅警职业发展空间不足、优秀年轻辅警留不住、辅警队伍流失率高、干多干少一个样等突出问题。
最引人关注的是,《办法》提出了一系列“高含金量”举措加强对辅警长的正向激励,这不仅是对优秀辅警个人能力的肯定,更是对整个辅警队伍的激励和鼓励。例如: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推动辅警长任基层所队副职或赋予辅警长与一般辅警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鼓励其协助做好队伍管理等工作。再如: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中对辅警长予以倾斜,辅警长在优秀名额中的占比一般不低于50%;被聘任为辅警长的,还可提前半年晋升当前辅警层级。
此外,《办法》还对辅警长选拔聘任的条件、程序、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辅警长的选拔聘任要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除政治素质、身体素质、业务素质等基本条件外,还将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兼职教官、比武竞赛成绩突出个人等列入了优先选拔聘任范围,切实营造辅警队伍风清气正、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办法》坚持严肃选拔聘任工作程序和纪律。辅警长的选拔聘任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有效激励、竞争择优、宁缺毋滥原则,一般应含组织推荐、实地考察、民主测评、会议研究、任前公示、聘任等程序进行,还需征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信访、法制等部门意见,确保将公众认可的优秀辅警选拔出来,做到“选拔一个、带动一片”。
《办法》要求要严格落实辅警长考核评价和解除聘任机制。辅警长实行一年一考核一聘任制度,注重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不能胜任岗位、无法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坚决予以淘汰,切实激发辅警长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释放“鲶鱼效应”,在辅警队伍中营造“能者上、庸者下”的浓厚氛围。
全文如下:
海东市公安机关辅警长选拔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使用管理,拓展辅警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更好地发挥警务辅助作用,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警长选拔聘任,是指对公安机关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综合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选拔、聘任,并与薪酬待遇等挂钩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辅警长选拔聘任是公安机关辅警职业发展通道。辅警长在部门负责人和带辅责任民警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第四条辅警长管理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
第五条辅警长的选拔聘任要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有效激励、竞争择优、宁缺毋滥原则。要严肃选拔聘任工作纪律,营造辅警队伍风清气正、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辅警长应当具备良好 的政治素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第七条辅警长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确保能够胜任公安工作各项任务。
第八条辅警长应当德才兼备,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并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职辅警还应当具备较强的文字材料水平;勤务辅警还应当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和处突能力。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兼职教官、省级比武竞赛中取得优秀名次的,可以优先选拔聘任为辅警长。
第九条辅警长应当是纳入辅警员额管理具有辅警身份的人员,并且在同一公安机关参加辅警工作满3年。
第三章 选拔聘任
第十条辅警长的选拔聘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辅警长选拔聘任应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进行,辅警长额度一般不超过辅警总数的10%。
第十二条辅警长的选拔聘任一般应含组织推荐、实地考察、民主测评、会议研究、任前公示、聘任等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辅警本人对近三年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聘任申请;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聘任辅警长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研究后提出推荐人选名单;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推荐人选组织考察,在选拔聘任额度内择优提出拟选拔聘任人员名单;考察应当通过组织谈话、民主测评等程序,对考核对象的资格、能力、品行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其中民主测评满意度需达到90%以上;
(四)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督察、信访、法制等部门意见,政工部门将拟选拔聘任人员名单提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五)对拟选拔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选拔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辅警长实行一年一考核一聘任制度,应注重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切实激发辅警长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促进辅警长发挥职能作用。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任:
(一)履职不力,不能胜任岗位、无法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
(二)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因个人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可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公务员考核和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辅警长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辅警长解(续)聘、评先评优、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 正向激励
第十八条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推动辅警长任基层所队副职或赋予辅警长与一般辅警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鼓励其协助做好队伍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地各单位应当加大对辅警长先进事迹的挖掘、宣传力度,努力在辅警队伍中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条各地各单位应当注重对辅警长素质能力的培养,加大教育培训资源倾斜力度,搭建成长成才平台。
第二十一条被聘任为辅警长的,应当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中予以倾斜。辅警长在优秀名额中的占比一般不低于50%。
第二十二条被聘任为辅警长的,可提前半年晋升当前辅警层级。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为辅警长的,其薪酬待遇可以在不违背现行辅警薪酬待遇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适当予以提高,由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海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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