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这背后的风险不容小觑。
作为“背后的人”,隐名股东可能存在风险:l 显名存在障碍: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过半数股东同意。l 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显名股东行使权利,存在沟通成本和风险。l 被显名股东背刺风险:可能面临显名股东不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滥用表决权、拒绝返还股权、私吞分红、将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l 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股权发生继承、离婚分割、被执行的话,代持关系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为避免以上风险,隐名股东可提前采取下列保护性措施:l 显隐名股东之间,签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可签订为多方协议,最好显名股东配偶、公司、其他股东均签字盖章予以认可。笔者实务中遇到有些股权代持甚至连一纸协议也没有,各执一词,争得不亦乐乎,诉讼律师需要从出资、参与管理、分红等各个维度细节去挖掘证据弥补缺失的协议该具有的功能,煞费苦心。l 为避免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可在股权上设立质权,将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l 保留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获取分红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义务的记录。l 提前签好股权转让协议与其他股东同意显名协议,以备后续显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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