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黄颂扬、郑育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黄颂扬,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江夏村 。身份证号码:330382198112211755。

郑育微,女,198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七里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410052668。

执行案件

(2023)川0104执128号。

执行标的

尚欠款项2200605.15元(其中借款本金2178140.15元,案件受理费174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3771.31元;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5%支付悬赏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3981816077(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夏律师)。

法院电话

028-86751538(刘法官)。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锦江区顺兴超市与管建红、唐强、黄为清、杨树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管建红,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东村鲁家塘61号。身份证号码:32022219681218269X。

唐强,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老面房村4组6号。身份证号码:512923197810075272。

黄为清,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兴田村洋田26号。身份证号码:352103197202122531。

杨树权,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天保镇人和寨村2组125号。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06108918。

执行案件

(2021)川0104执12903号。

执行标的

场地占有使用费1017090.73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0%支付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7623206777(申请执行人)。

法院电话

028-61641171(王雪梅);

028-86615905(刘玥)。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邓山、邓晓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

邓山,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路76号附3号。身份证号码:513001197211230051。

邓晓钟,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蜀明西路2号6栋2单元5楼502号。身份证号码:513001196507010045。

执行案件

(2024)川0104执392号。

执行标的

借款本金2400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执行回款到位标的10%支付悬赏奖励。

悬赏期限

从公告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举报电话

13981817113(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贾律师)。

法院电话

028-86764663;

028-61643404。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悬赏公告发布后,当有关人员提供线索时,本院会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实。

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时,按照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身份举报者举报不同信息的,由本院依照线索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奖励份额。

需注意

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奖励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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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诚信 人人有责

供稿|执行局 周科、杨美琪、王雪梅、刘玥、刘娟、傅艳

编辑|一糖

一审|文文

二审|艾迪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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