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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荣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 | 《上海法治报》2024年7月17日

B3版“学者评论”

2015年4月15日,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并从同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制度性改革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起诉难的问题,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在一段时间里,也确实缓解了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然而,立案登记制度实施若干年后,实践中逐渐出现质疑的声音,其中批评立案登记制“形同虚设”“名存实亡”的意见尤为引人注目。这类观点的持论依据大致有三:一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各地法院为了缓解审判压力,开始用各种方法将当事人起诉案件拒之门外;二是一些法院实质上从立案登记制倒退回立案审查制,导致一些地区“立案难”问题卷土重来;三是法官员额制与立案登记制存在内在矛盾,造成立案登记制难以为继。不得不说,上述论据都有一定道理,既看到了当下我国法院在案多人少情况下,实施立案登记制出现偏差的问题,也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对此,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不过,如何看待这些质疑甚至否定立案登记制运行状况的意见与观点,还是要立足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是否真正发挥了制度设计的预期功能这一基准,对这项制度的总体运行情况加以分析和研判,才能形成准确的认识与结论。

根据最高法2022年7月发布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从2015年到2022年之间,全国法院当场立案率95.7%,天津、上海等地的当场立案率达到98%,“立案难”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不仅如此,人民法院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采用诉前调解、线上调解等方法极大地缓解了审判压力。数据表明,立案登记制的几项重要功能正在发挥作用。一是保护诉权功能。设置立案登记制的目的在于通过解决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以保护诉权。上述数据显示,这一功能已然发挥功效。同时,为了切实保护诉权,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速裁制度等相关制度配套也陆续出台,尽量在诉讼进入司法机制的早期化解纠纷。毫无疑问,这也是加强诉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应该看到,其中一些措施办法的争议和失误,可能被理解为立案登记制的倒退,成为质疑或否定立案登记制的论据,必须高度重视。二是案件分流功能。立案登记之后,立案登记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纠纷的实质情况,本着“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原则对案件合理分流,一定程度上使得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处理得以“合理归位”,对于纠纷的早日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通过速裁通道裁决的案件数量超871万件,占当年受案数量的四分之一。三是案件预警追踪功能。立案登记并非简单地履行登记手续,将案件移送审判法官了事,而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案件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踪,设法打通出现问题的结点,从而保证立案登记通道通畅。

毫无疑问,上述观点和数据当然不能成为回避存在的问题和冲突的依据。实际上,一些法院暗自采取的以调代立、拖延立案、设置立案障碍的做法,目前已经被最高法发现并责令纠正。整改效果暂且不说,但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指导下的司法,为何会出现逆时代背景的暗流?笔者以为,只有在对此深刻反思的基础上,才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审视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客观效果。

首先,对于案多人少情况下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扩张的理解。笔者并不认为我国法院已经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倒是形成了张军院长所说的“案—件比”失衡问题。因此,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甚至适度扩张被指责的“强制调解”功能,对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意义甚大。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当然应予正视并基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原则予以革除,但无需因为局部性问题而否定全局。

其次,立案登记制并非简单的形式主义下的制度构建,而是基于诉权保护和化解纠纷的需要形成的实质性制度。在立案登记制下,已经形成了纠纷早期化解、诉源治理、案件分流、案件预警追踪等综合性机制,对于审判机制产生了积极影响。如果没有立案登记制,目前的审判机制面临的问题可能会更多、更大。简单、孤立地以存在的问题去否定立案登记制的功能价值,进而质疑和否定立案登记制,还需三思。

最后,既要理性,也要客观看待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诚然,质疑和否定立案登记制的持论者所看到的问题未必是全局性的,但是如果任由这些问题继续发展甚至泛滥到一定严重程度,必然会导致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性崩溃。因此,不能无视立案登记制中出现的局部性倒退现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早做决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些问题加重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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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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