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1)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扶养关系时亦包含在内;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外)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我国《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在第一顺序中,

(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互为继承人,与生父母不再互为继承人。但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2)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只要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论他们是否再婚,都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第二顺序中,需要强调

(1)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必须因继兄弟姐妹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才会发生。否则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其他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