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没能够白头到老,半路分手,彩礼是留,还是还?近日,新城区法院民四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婚姻存续期较短,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彩礼,彩礼是否应允返还?

基本案情

张某(女方)与常某(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时常某支付了张某11万元的彩礼和三金。婚后双方出现矛盾,2023年底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因彩礼返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将常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以结婚时间较短且支付彩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张某退还彩礼及三金,并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常某结婚后半年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存续期较短,彩礼数额较高,考虑到常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遂判决原、被告离婚,酌情判令原告返还被告彩礼3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有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维持婚姻为条件。因此,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法官提醒:彩礼作为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具有浓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应该让彩礼归于“礼”,不应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民四庭卜凡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