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针对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

发 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罚〔2024〕20号)

具体如下: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13日对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7日-6月11日,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HP158E、皖HP0709、苏B3MX59、皖HMG869、皖H88196、皖H69X81、皖H1700学、苏DH582G、皖HVE878、皖H6E439、皖H19AC6、皖H85034共12辆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采用尾气替检的方式,出具了12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7月15日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提出若干陈述申辩意见

一、华联检测公司及关连企业,现有员工100余人。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大环境和疫情影响,特别是私营小微企业承担风险能力弱,企业一直负债经营,尚欠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前期建站工程款及设备款300余万元还未还清。以今年6月份为例,仅检测车辆272台,亏损3.4万元,靠借款发放员工工资。

二、企业创办人华敏一生致力于创办民营企业,为私营经济的发展费尽了心血,现已年近70,特别是近年查出血液疾病(白血病早期),每月需花费高额检查治疗费用,资金压力巨大。

三、积极落实整改,主动消除影响。针对2024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环保执法检查,深刻剖析公司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一方面在市县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司的质量管理,设立质量红线,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请求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帮扶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

考虑企业目前的实际困难和积极落实整改

主动消除社会影响实际情况

请求减免罚款

对此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具

复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你公司第一、二条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第三条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未提供任何“积极落实整改,主动消除影响”的证明材料,且在我局2024年6月12日开始调查至2024年7月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也未发现你公司主动开展相关整改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的裁量计算,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人民币

玖佰陆拾元整违法所得(¥960.00)

并处罚款

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引以为鉴

敲响警钟

依法依规经营

是每一家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责编:武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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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吴程程 审核:盛媛 终审:蒋丽民